Saturday, November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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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申命記析讀(3) 國之四維(上)

申16:18-17:20

中國人治國之道是否國家富強、軍力強勁便是強國嗎?其實最重要是國民質素。古人說國之四維是「禮、義、廉、恥」。「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復錯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禮不踰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故不踰節,則上位安;不自進,則民無巧軸;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出自《管子、牧民》),但我們現今可以說當之無愧嗎?聖經又如何描述一個國家若要富強、蒙福需具備甚麼條件呢?其實「人」是最重要,摩西特別指出領袖是很重要,因他的影響力大且遠。

申命記是入迦南前再重申神的命令及回顧過去的歷史,當回顧歷史時摩西深深體會一個真正強而有生命力的領袖是怎樣影響群眾、但又不為群眾所影響。若當日亞倫有堅強立場、不是懦弱、不受群眾的壓力定不會做金牛犢而陷子民於罪中。他更體會到一些有名望的人若出問題破壞力更大,當日可拉、大坍便引來叛亂,「並以色列會中的二百五十個首領,就是有名望選入會中的人,在摩西面前一同起來,聚集攻擊摩西、亞倫,說:『你們擅自專權!全會眾個個既是聖潔,耶和華也在他們中間,你們為甚麼自高,超過耶和華的會眾呢?』」(民16:2-3)。故此好的領袖能將社會的道德、屬靈生活提升到對神高度委身、順服;而拙劣、不負責任的領袖則會將人民帶到敗壞、不道德的深淵中。

申命記用了兩章的篇幅論述四種重要的領袖,這是他們的「國之四維」,這四種領袖在與神立約的群體中扮演著特殊角色,故對他們有清楚的要求與指示,這四種領袖是:

審判官(申16:18-17:3):神聖約的執行者 君王(申17:14-20):神子民的監護人 祭司(申18:1-14):神聖約的表率者 先知(申18:15-22):神聖約的詮釋者

這兩章經文清楚說明神子民生活中的領袖需具備的品格、質素、操守及個人生命、價值觀如何,這也適切著我們現今的世代,也可與現今社會的情況相對照,若我們留意當摩西講論這四種領袖之前是講論甚麼?第十六章1-17節是論及逾越節、七七節、住棚節,這三個節慶是很屬靈的事,但隨即便轉到這四個領袖,一開始便講社會的司法系統(申16:16下-18),聖經在轉折處絕不會前言不對後語,這很清楚給我們看到神不單關心敬拜、屬靈的事,也關心社會上法庭的判決是否公正嚴明。之前三個節慶強調的是神的救贖,子民應是幸福、快樂,但即使怎樣好的社會也會有人出錯、犯法──只是多與少的問題,故需要審判官執行法律,而申命記一開始第一章便提到審判官的職責與內涵(申1:16-18)。

神很清楚知道社會會發生不同的罪行,如:謀殺、偷盜、奸淫等,所以社會需有公平、公義的執行者執行司法程序,這才使人可以有真正的幸福、快樂;否則只會陷入混亂、不安中。

審判官(申16:18-17:13

敬拜需到會幕前,神所指定的地方,但神要求他們在各城按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及官長(申16:18),這樣在他們的社區中一有問題便可以即時找到審判官作出審判,得到適當的法律幫助,而不用他們那麼勞累到遠方求助,而那些審判官亦可即時服侍那群體的子民,這正是他們的地方法院。

凡委身事奉神的人也必需在他的事奉區中服侍人,他應將那區的需要放在心上,我們不是狹隘地方主義,有些基督徒「只管他人瓦上霜,卻不掃自家門前雪」,一些人教導別人重視家庭,自己卻忽略與家人建立關係,故神要求以色列的審判官要對當地工作盡忠。當然地方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人。審判官在審判時絕不能偏私,一定要追求至公至義(申16:18下-20)。

審判官是神的選民,他的判斷也需依照神的屬性而行,神怎樣審判人呢?「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至大的神,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祂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10:17-18),神是公正,是法官的完美典範。可惜他們的執法者嚴重扭曲法律,法官利用他們的職位替朋友取利、屈枉正直,甚至收受賄賂,若金錢擋在法官和公義之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義(申16:19)。先知便為此嚴厲譴責──但這並不是干預施法獨立──法官犯錯、不公是可以罵的,「你的官長居心悖逆,與盜賊作伴,各都喜愛賄賂,追求贓私。他們不為孤兒伸冤;寡婦的案件也不得呈到他們面前。」(賽1:23),「他們因受賄賂,就稱惡人為義,將義人的義奪去。」(賽5:23),「我知道你們的罪過何等多,你們的罪惡何等大。你們苦待義人,收受賄賂,在城門口屈枉窮乏人。所以通達人見這樣的時勢必靜默不言,因為時勢真惡。」(摩5:12-13)。最大的悲哀是「通達人」見時勢險惡而沉默,有些人更甚是打倒昨日的我,昨是今非,這是社會──特別是司法界的悲哀。

審判官不是追求金錢的滿足,絕對不能收受賄賂,乃是追求至公至義,使他得到神的祝福(申16:20),隨即的經文(申16:21-17:7)好像不是關於審判官似的,因為當中論及在神的壇旁不可栽種樹木免得用作雕刻偶像(申16:21-22),向神獻祭要上好的祭牲,不能用有殘疾的牛羊(申17:1),但這其實仍是針對審判官的告誡,即法律上的審判官也會面對屬靈的問題、誘惑,因他是神的代表,要與神有好的關係,而那時的審判官也要審判子民的宗教混雜和拜偶像的問題(申17:2-7)。

今天我們將十誡分成兩部份:對神及對人。若謀殺、犯姦淫必被定罪,但第一部份神和人的關係便不會用法律去審判,昔日這班子民清楚認識神,而神和人關係的誡命也要遵守。十誡清楚提及「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申5:7),不可雕刻、跪拜、事奉偶像(申5:8-9),若犯此罪神必追討,但由誰去定他們的罪呢?故此審判官便要承擔此責任,而他不能只聽一面之詞,最少要兩三個人作見証(申17:6),要「細細探聽」(申17:4),並要由指証那犯人者先下手,將犯人治死,若他作的是假見証,他便犯上作假見証及殺人罪,定受神的刑罰。

不幸地拜偶像之事不斷重複地影響著神的子民,他們離經叛道,將神的誡命置之不理,可惜審判官又沒有執行這職責而使問題惡化,終使國家衰敗。

另外,若一些較嚴重、複雜的案件,那「地方法院的審判官」沒有能力去處理便需帶到神所指定的地方,讓祭司利未人及中央司法官由他們按神的指示作出判斷,而他們必需遵從(申17:8-13),這是他們的「高等法院」甚或「終審庭」。

可見維持國家良好運作,「法治」是很重要,但執行法例、甚至解釋法例的是審判官,所以審判官本身的品格、與神的關係是很重要,若他本身偏離神的律法便自然會出問題,可悲的是他們日後王國時代因為王偏離神,引致上行下效,很多官員心不正直、沒有行公義按神心意執行法例而導致國家衰落,故作為審判官──即使是「小小的地方官」──對維持國家安定繁榮是很重要的。

今天總部設於瑞士的「世界經濟論壇」於9月27日發表2017-18全球競爭力調查報告,指香港整體競爭力由去年第九位升至第六位,在亞洲區僅次於新加坡,政府當然認同及歡迎,但「司法獨立」由第八跌至第十三則拒絕接受,說只是主觀感受,不知大家可認同否。一個很普通的原則:「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5:13),「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這是普通法的精神,立法是沒有追溯力的,但是立法會議員被DQ(disqualified)竟有追溯力,這已反映問題之所在。

故此我們必需要維護正義的司法與執法,這才能使我們可以真正享受到安定、幸福的生活。

君王(申17:14-20

這段是論到君王制度和這制度所產生的問題,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後會發現不少壯大的民族──如:亞捫、摩押、以東──是有君王作首領,反觀自己的民族似乎陷於弱勢中而會發生立王的要求(申17:14),而神也允許,但不管以色列人有沒有君王制,耶和華神始終是他們的王。

聖經並沒有禁止以色列人設立君王制度,神也透過此制度表達祂的統治權,神也曾應許「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國度從你而立,君王從你而出。」(創17:6),「神又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要生養眾多,將來有一族和多國的民從你而生,又有君王從你而出。』」(創35:11),但條件是有限制:

不是自取(申17:15):君王是神基於祂主權的揀選,而不是看外表及才華是否卓越,乃是他對神的心如何?如掃羅、大衛均是神揀選,「耶和華卻對撒母耳說:『不要看他的外貌和他身材高大,我不揀選他。因為,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16:7),君王只是神的代表而已。 不是外族(申17:15):神禁止以色列人被外邦人管治,因他們不認識耶和華,也不會遵守神的律例,回顧以色列人的歷史是從沒有外邦人作他們的王。 不靠外力:「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申17:16),「不可為自己增添馬匹」意思是不能單靠軍事力量擴張國勢。馬匹是代表軍事力量及財富,當他們進迦南會發覺自己民族的力量薄弱,於是他們會往埃及購買馬匹,及後所羅門王也曾向埃及人購買馬匹(王上10:28)。神首要提醒他們一切要仗賴主而非依賴外在力量,神必會為他們爭戰,可惜後來他們卻不將此放在心上而遭神的責備,「禍哉!那些下埃及求幫助的,是因仗賴馬匹,倚靠甚多的車輛,並倚靠強壯的馬兵,卻不仰望以色列的聖者,也不求問耶和華。」(賽31:1)。 不可放縱:「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申17:17),神命令君王不可多立妃嬪,妃嬪多表示他會放縱情慾,因放縱、夜夜笙歌會使其不專注國家事務,而且當中有不少是政治婚姻,別國送其佳麗予王作妃嬪,這些是外邦的女子,會引入她們所拜的偶像,接受別神為其宮中宗教生活一部份,不單自己、也引致國民陷入拜偶像的危機中。事實當他們國勢最盛的所羅門便有妃嬪一千,他也跟隨這些妃嬪拜偶像(王上11:3-8),還有出名的亞哈王因娶了耶洗別而引入拜巴力進入以色列國,陷國民於罪,這便違反了神的聖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申5:7)。歷世歷代不分中外很多君王均因女色而引致很多問題出現,當他們越有權便越容易犯錯,但神一早已警告他們,可惜只因他們沒有放在心上而招致失敗。 不可貪財:「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申17:17下),積蓄財富並非罪惡(箴8:21, 14:24),問題是財來自何方。若君王貪財,他會利用其職權剝削人民、收受賄賂而獲取厚利,但這一切均使蟻民受害,財迷心竅、酒色財氣均是君王或有權勢領導人的誘惑,而貪是沒有止境,他們所貪的一世也用不完,但仍是去貪,故此神嚴謹囑咐他們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免使國民受害。 不可無知(申17:18-19):這律法看似奇怪,要君王在祭司、利未人面前抄寫律法書,在祭司前抄寫表示是一個隆重的儀式,亦不可使別人代勞,因平時抄錄律法書是文士的責任。「一本」含有雙份的意思,如此作目的是要君王留下深刻印象,牢記神的律法,而這也是立約的行動,但不單要抄,更要恆常誦讀──讀出聲(申17:19),神的律法要一生伴隨著君王,神的話是真理、智慧和力量的源頭,最終目的是「敬畏耶和華」,「這律法書不可離開你的口,總要晝夜思想,好使你謹守遵行這書上所寫的一切話。如此,你的道路就可以亨通,凡事順利。」(書1:8),有神的話語作指引、規範便不會偏邪。 不可驕傲(申17:20):當一位君王見自己領導下國勢強勁便自然以為自己是「天下無敵」,目中無神也無人,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便自以為強、心驕氣傲下被神刑罰而患上怪病吃草如牛數年之久,希律亦因自傲而被神所滅(徒12:21-23)。君王在萬人之上常受臣子俯伏敬拜、歌頌而會迷失,甚至昔日的兄弟一同打江山也可以在位得勢後而剷除,但聖經指出君王不是自選,是神所選立,在神眼中君王與平民也是一樣的地位──卑微的地位,因此他不能心高氣傲,人民是他服侍的對象,他怎能自以為是、心驕氣傲呢!反之要俯就卑微者。

若他能做到以上幾點:「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申17:20下)。

綜觀歷世代有哪一位完美的審判官和君王可以「天下為公,為人民服務」呢!我們只有盼望彌賽亞君王來統治,這才帶給我們真正的幸福,不可忘記主耶穌來乃是「成全律法」,完美的審判官及君王也是由主來承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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