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 逆權有罪?
羅13:1-7
近數月香港出現了不少次的遊行示威,當中有和平的表達,一百萬、二百萬人遊行,一百七十多萬人(甚或不止此數)在維園內流水式的集會,更有所謂遍地開花的各區不同類似活動;但亦有在這些遊行完後有些人繼續遊行甚至衝擊警署做成一定的破壞,有些人認同,有些人否定此等行為。此情況下使社會、家庭、朋友間甚至教會內產生關係上的衝突導致不和,有些信徒因教會面對這些事的立場而不滿、甚至離開教會。不滿不一定是指教會走得太前,也有人因為教會對社會之事似不聞不話、絕口不提而不滿。參與一些和平表達意見遊行的人當中不乏基督徒,同樣在支持警方依法執行紀律的聚會中也有不少基督徒,兩陣中是否一定要對峙,可有融和的地方?他們各人有不同的信念,有人認為應政教分離,教會絕不應涉及政治,只要好好培育靈命、傳福音;有人認為教會應和社會有密切關係,是世上的鹽,應阻止罪惡蔓延。各有其論據,究竟如何面對真叫人感到迷惘。
是次探討一段常被引用順服政府的經文,與大家解讀這經文之後再從聖經看一些人如何沒有順從政府的指令,作出逆權行為下神又如何評價這些逆權者。
解經原則
基督徒在解經上往往出現一個問題就是沒有了解經文撰寫時的背景、對當代的受眾有甚麼意義;更大的問題沒有探討上下文、只抽一兩句合用便隨便選用,例如哥林多前書十三章「愛的詩章」常引用在愛情的事上,但男女的愛絕不會「愛是不嫉妒」(林前13:4中),那份愛是指到神給人有不同的恩賜,是叫我們互相配搭而不應嫉妒他人的恩賜,保羅指出要追求最大的恩賜——愛,「你們要切切地求那更大的恩賜。我現今把最妙的道指示你們。」(林前12:31),第十三章後隨即講到講道與說方言的作用與分野。另外,我們很常引用「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在不應和未信的人談戀愛,但原來的經文是「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林後6:14-15),原來的意思並非如此應用。
我們知道神給我們原則、指示但並不是死板地遵守,要重視背後的精神而遵從。最容易明白的例證「當守安息日為聖日」,但今天我們並不是按猶太人的時間守安息日。一些基督徒從事基層的工作不論猶太人的安息日或星期日也沒有機會休息、守為聖日,那麼是否犯了十誡呢?主耶穌也很清楚的告之「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可2:27-28)。
而最大的問題是一些人很喜歡抽一小段經文出來然後放大、甚至以此作為放諸四海皆準的金科玉律原則必須遵守。羅馬書13:1-7要順服政府這段經文便常如此引用下去,在此我們要好好研讀。
經文背景
我們必需先了解保羅寫此段經文的歷史背景,當時猶太人被羅馬政府統治,但有不少人不滿意羅馬政府的統治。那時巴勒斯坦地(特別是加利利)不停有反政府的活動,最出名的是奮銳黨,奮銳黨其意是「舉著匕劍者」,他們只相信神是他們的王,否定當時政權,除了獻金予神外就不會納稅。他們暴動起義的目的就是推翻羅馬政權,摧毀民房、焚燒莊稼甚至行刺納稅予政府的同胞或其家屬,也殺羅馬官員。耶穌有一門徒西門便是奮銳黨成員。他們想推翻羅馬政府獨立——猶獨——但若然這樣一定會血流成河、生靈塗炭。故保羅並不認同推翻政府的行動,他認為基督徒是與他們有差別的。雖然當時政府已開始對基督徒有些不友善的表現。
透過歷史我們知道羅馬皇帝尼祿王在64A.D.開始逼迫基督徒。保羅寫羅馬書大概是58A.D.,在逼迫之前,那時正是尼祿執政之初,那段時間被歷史學家視為羅馬中興的黃金日子,開始時他仍用懷柔政策,而羅馬由該撒大帝到尼祿之前的羅馬皇帝一直靠戰爭開拓疆土,因此令國庫空虛而使國勢下滑,直至尼祿登基時他受其哲學老師小辛尼加(Seneca the Younger)的影響輔助下而施行仁政,最重要是推行稅制改革希望改善經濟,而當時基督教被視為新興宗教故他們不會受惠於一些稅務優惠的保護政策,這些新興宗教亦經常在社會中做成混亂而成為被政府防範及打壓的對象。
保羅關心的是神的事工、宣教工作和福音能否被傳開,保羅視羅馬帝國是神所用的工具,若沒有這帝國那麼當日的世界會是四分五裂,這大大窒礙基督教的擴展,反之這國家的運作是有利福音的擴展。保羅及基督徒在教會成立初期時要躲避猶太暴民的逼害,他們反而受到羅馬政府的保護。為了避免政府對福音工作帶來障礙所以教導信徒要和政府保持友善關係。當時尼祿是施行德政,對人民有好的措施、保護市民,故保羅便作出順服政權論,這便是該段經文的背景。保羅要藉此教導將基督教與反抗的猶太主義分離,基督徒與那些敵對政府的人態度是不同的。所以每一段經文均有其獨特處境,並非是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無條件地順服地上政權的普遍原則。
我們詮釋及應用經文時必需要考慮歷史時空和處境上的差異,如:「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提前2:12)。哪些是絕對的——正如十誡——特別是論及對神的部份;哪些是可調校但背後精神必需遵守,如:當守安息日。不應太快把羅馬書十三章這段經文當成支持「無條件地順服政權」的尚方寶劍,並引用這些經文合理化自己預設的政治立場。
政府責任
我們先要了解政府的責任,政府是為人民服務,因為很多事不能憑個人可以成就或得到的,如我們居住地方的水電,絕不是靠自己自行發電可成,渠務、交通措施等乃是靠政府去安排、建立,當然市民不能單要求政府服務而不承擔公民責任,不能單享受他應得的權利但卻拒絕他應盡的義務及責任,他對國家是有責任。故此保羅亦教導信徒要納稅。
除此之外政府乃是要保護市民,讓他們留在其統治下可安居樂業。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對國家的觀念是國家存在是為著公正、安全並保護抵禦野獸及蠻夷的攻擊。國家是與市民相互立約,共同遵守訂立的法律,若一個國家、社會沒有法律,這個社會定無平安。保羅清楚指出「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羅13:3),「你若作惡,卻當懼怕……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羅13:4中-5上)。這些法律乃是為阻止罪惡運作,保護人民。而這些法律基本上是要市民普遍接受,但這些法例善惡標準沒有保證一定合乎基督徒的原則,故所用的善惡應該以普通的標準來解釋。在此情況下市民便需遵守,若沒有法律或出現很多不公平的法律,那麼不良的、自私的執政者、有權力的人便會佔盡便宜,無力的弱者則難以反抗。每一個市民應從國家中獲得安全、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所以保羅說若沒有犯法者便不用懼怕。而有權力的人亦要為受壓者伸冤平反,正因這原因市民應順從政府,使彼此間可以和諧相處。
神權觀念
保羅在這段經文指出一個很特別的觀點,但這觀點肯定那些不信者、當時的羅馬市民——特別羅馬政府的掌權者、君王一定否定,不能接受。這觀點是:「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因為他是神的用人……他是神的用人……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羅13:4,6)。羅馬的皇帝一定不會接受、認同這論據,「該撒」便是神的意思,及後他們更要人民向他們及其雕像膜拜,他們以自己為神,故怎會接受自己是神的僕人。保羅這論據對當時的人是驚世駭俗。
保羅要求人人(包括非基督徒)順服政府,因政府立法是為了維持社會和諧,故奉公守法是市民的責任及原則,而背後的思想是「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中–下)。「出於神」並不是說神親自立某一個人任哪一個職位,乃是說整個國家政府的制度是出於神。因此在這制度下的職位上的人其擁有的權柄都是出於神,順服是服在神所安排的制度下而已。再引伸下去,「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便會受到刑罰,因犯了法及違反神的命令、心意。
「一切政權制度均是神所賦予」的思想乃是源於神是掌管一切,故此那些政權仍是神掌管,包括不屬神子民者其實也是神掌管著。正如猶大國被滅後以色列人被擄到巴比倫,巴比倫是神手中的器皿,神興起迦勒底人滅他們(哈1:6),但迦勒底人過份殘暴故也受到神的刑罰。巴比倫成為神的工具、僕人。意想不到強大的巴比倫帝國很快便被瑪代波斯所滅,被神感動下古列王下令讓被擄的子民回國重建家園並資助他們,聖經很早已預言這事,「論古列說、他是我的牧人、必成就我所喜悅的、必下令建造耶路撒冷、發命立穩聖殿的根基。我耶和華所膏的古列、我攙扶他的右手、使列國降伏在他面前」(賽44:28-45:1上)《和合本》,古列也是神的僕人。
當主耶穌被帶到當時的政治權力極大的彼拉多前,彼拉多自豪地宣告他有操殺主耶穌生死大權時,主的回答很清楚顯明這權柄其實來自神。「彼拉多說:『你不對我說話嗎?你豈不知我有權柄釋放你,也有權柄把你釘十字架嗎?』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約19:10-11)。可見「一切政權的權柄來自神」的觀念是很清楚的,故保羅延伸這觀念下指出因為權柄是來自制度,而這制度源於神,故此掌權者便是神的僕人,「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羅13:4上),「僕人」這字是指筵席的侍者,新約中教會的執事(林後3:6)也是用這個字,故領導是服侍而非高高在上的指點江山,那些掌權者的責任是完成神的使命,去作使市民有益的事,對犯錯的人施予刑罰,這是彰顯神的公義及對罪忿怒。因是神授權故他們「不是空空佩劍」,那時羅馬政府的官員佩劍是表明他們有權柄執行刑罰的表記。劍——是可以將人殺死,即甚至可判處死刑,當然這極刑是必需按法例賦予的權柄下執行。在位者是僕人,沒有自己的權柄不能為私利而行。
公民責任
公民首要的責任是奉公守法,而當中一項是要納稅,「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羅13:6-7)。當時的猶太人不喜歡外邦人的統治,故此在不順服下不願意納稅。昔日主面對敵對者質詢,祂既宣稱自己是神、是王,那麼祂需否納稅?主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12:17)《和合本》。其實正正相反,這指出我們身份是天上的國民但同樣是地上的公民,我們就更應好好守法,若一切合法的法律(不論我們喜歡或不喜歡)我們都當遵守作好見證。
這兩節經文原文用了兩個不同的字講稅項「納糧」,這可指直接稅及間接稅。直接稅如人頭稅(馬太福音17:24的丁稅),根據當時的法律猶太人要交聖殿稅就可以免交當地政府的稅,當時大部份基督徒是猶太人故此他們可以免交政府的稅,但保羅卻叫他們必要更積極地納稅。這好像主教導我們,敵人要你行一里路你就同他走兩里路(太5:41)。保羅指出要盡責任去繳付。
還有在心態上「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羅13:7下),「懼怕」與第三節「懼怕」是同一個字,對官員有懼怕的心因他有權柄執行刑罰,但單懼怕是痛苦的,面對一個正直的政府不單懼怕刑罰也應存尊敬的心,這便是公民的責任。
政府權限
我們要清楚知道政府的權力並非無限,這法例的制定是建立市民,要尊重市民應有的權利。最簡單一事例,人擁有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政府可藉政策推動市民接受其心所願的宗教或政策,但卻不能剝削市民相信其他宗教的權利,除非那宗教違反普遍道德才需取締。如果政府定了一些不合法的法律則可以不遵守,正如政府干涉人的宗教選擇、剝奪市民應有的權利,這便超越了應有的權柄。該撒的物歸給該撒,照樣該撒也不能強奪屬於神的事。
神是掌管一切,故某程度而言一切政權也是屬於神所管轄。政府被建立最重要的目的是維繫社會安寧,讓人民有秩序地活在和諧生活中,但假若一些法例或政策是不義、或超越了其權力範圍便不需要順服。正如聖經教導我們要孝敬父母、聽從他們的話,「你要聽從生你的父親;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但也並非所有說話、指令均聽從,「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弗6:1),是在主裡才遵從,若不道德則可拒絕,對政府亦然。聖經中有不少事例給我們一些啟廸:
逆權有罪?
- 施弗拉、普阿
這兩人是聖經中首兩位逆權份子。埃及王見到寄居於他們地方的希伯來人越來越多,故逼迫、苦待他們,更下令要兩位接生的婦人當她們為希伯來人接生時若是男孩便殺他、女的則可留下(出1:16),但這兩位婦人卻沒有順從在上的掌權者、執行王的命令。她們逆權乃因她們的信仰、對神的態度,「但是收生婆敬畏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竟存留男孩的性命。」(出1:17)。她們敬畏神,雖然那刻未有十誡但神愛生命的信念已存在心中,故她們冒生命危險抗拒王命,甚至用謊言回應法老的質詢,指希伯來婦人身體健壯,所以當她們到達前那些嬰孩已出世便難以下手。若王知道或不滿她們隨時可能丟命,因她們以神為首,她們沒有順服掌權者但沒有被神責難,反而得到神的祝福,「神厚待收生婆。以色列人多起來,極其強盛。收生婆因為敬畏神,神便叫她們成立家室。」(出1:20-21)。這是她們個人的祝福,但她們的逆權似乎改變不了強橫的領導者,王仍然下令要希伯來人殺所有男嬰(出1:22),當日一定有不少男嬰在這情況下失去生命。這些暴政又怎能叫希伯來人接受呢?但相信埃及人一定會大力支持。贊成、反對互相對峙,惟那些弱勢的社群必定遭災。
- 摩西
摩西蒙神呼召帶領以色列人離開埃及。我們當然會毫不猶疑接受這是美事,但若我們從另一角度看,摩西是一個叛亂份子破壞埃及國家安全。以色列人在埃及四百多年,已經是埃及國度中的成員,而這些人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動力給埃及,特別為他們建造積貨城比東和蘭塞。過百萬的以色列人突然離開埃及會帶來埃及極大的經濟及生活上負面影響。但摩西一直與埃及王對著幹,最終他帶領所有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從當時合法的國家角度觀之摩西豈不是逆權領袖,他們完全沒有順服在上的掌權者,但我們清楚知道一切均由神安排,拯救祂的子民。
摩西為甚麼可以成為領袖?乃因他的父母也沒有順從當時掌權者的命令將嬰孩殺了,他們將摩西藏了三個月到無法再藏時才用蒲草箱送他到河上,及後由埃及公主領養。他的姊姊可算是串謀,當然我們很少用這角度觀之。但若用「順服掌權者」的角度去看他們逆權是一個事實。
- 喇合
約書亞派探子窺探耶利哥城及那地,探子到了妓女喇合的家窺探,有人告訴耶利哥王,於是王派人到喇合的家要她交人,作為居於耶利哥城的居民受耶利哥王的管統下她交人是公民責任,但她不單沒有交人更窩藏兩個探子且撒謊,「耶利哥王打發人去見喇合說:『那來到你這裡、進了你家的人要交出來,因為他們來窺探全地。』女人將二人隱藏,就回答說:『那人果然到我這裡來;他們是哪裡來的我卻不知道。』」(書2:3-4),及後更放走他們但卻要求他們日後攻城時要保留她一家的性命,「現在我既是恩待你們,求你們指著耶和華向我起誓,也要恩待我父家,並給我一個實在的證據」(書2:12)。若我們從耶利哥城的角度觀之,喇合豈不是聯同外國勢力顛覆自己的國家,她背叛自己國家、社會這豈不是罪大惡極!她為甚麼會如此?她透過消息認識耶和華是神,知道神祝福其子民故相信耶城必敗——甚至當時以色列人仍未正式有攻地之戰的經驗,故此喇合對神的信心救了她。所以希伯來書的信心偉人之章中她也榜上有名,「妓女喇合因著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不單如此,在主耶穌家譜中罕有四位女性的名字,喇合也名題金榜(太1:5),故在神眼中喇合並非逆權之士。
- 彼得及使徒
當教會建立之初使徒們遭到迫逼。彼得和約翰因傳「主復活成為世人的救主」之信息時被政府官員警告不准他們再傳這些信息,但使徒鏗鏘有聲的回應卻成為我們面對政府時應有的金科玉律,「於是叫了他們來,禁止他們總不可奉耶穌的名講論教訓人。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徒4:18-20)。他們豈不是沒有順服在上的掌權者成為逆權份子。及後他們因違反法例而被監禁,他們卻甘於為主受苦但亦據理力爭,將自己的訴求向官長申訴,再次宣告那金科玉律「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隨後的三百多年不少信徒均是「逆權公民」,因政府禁止他們信奉、敬拜主基督耶穌,但他們仍堅持,一些人躲在山洞內居住、敬拜仍不放棄所信的,他們的原則也是以神為首、順服神!
現在處境
從以上的例證中便看到「順服地上政權」並非一條放諸四海皆準、具絕對性的普遍原則。若政府沒有履行維持秩序、賞善罰惡、造福百姓的任務,甚至倒行逆施便不用順服那暴虐政權。
面對此時政府所作的,起源於利用台灣殺人事件而推「逃犯條例」,但這條例有很多問題,帶給市民很多的不安,可惜政府仍要強行推行,市民在其擁有的權利下過百萬人表達意見,但政府仍堅持推動而引發部份市民衝擊立法會,某程度而言若沒有當日較暴力的衝擊立法會,這法案已經通過了。但政府領導不肯講出「撤回」,只巧言帶過,從而引發很多反政府的行動,過程中警方不少行動不為市民所接受而使社會撕裂,越來越多問題。及後情況惡化下才終說出「撤回」,但仍等十月立法會復會後才上立法會通過,可惜過程中已轉焦到警方有否用過份暴力、市民要求有獨立調查等訴求,我們如何面對此情況?如何表達公義的行動?我們要小心,以聖經作基礎去採取適合神心意的行動。
承如前面所述,羅馬書13:1-7的經文要和上下文一併研讀。羅馬書一至十一章是講到神學救恩,十二章開始講到信徒應有的品行及該持守的事。一開始保羅便提醒我們需將自己獻予神作活祭,隨即叫我們「不要效法這世界」,明顯地是不要隨便向世界妥協、要清楚知道神的心意、按神心意而行。在教導我們要順服政府之前的一段經文(羅12:17-19)可給我們啟迪如何去面對此時的情境,不要「以惡報惡」——同樣不要「以暴易暴」。「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羅12:17下),故此是否一定全部參與一些群眾活動,合法的我們可參與,和平表達我們的訴求,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並不是違法,但政府禁止的便需了解其禁止的法律基礎是否正確——縱使不少人均認為是對的,「我們要留心去作」。我們不要刻意去挑釁與我們不同政見者,不和他們爭辯——「盡力與眾人和睦」(羅12:18下),過程中會有受屈、被冤枉、甚至被誣蔑,我們在法律上為自己伸冤外更重要是向神伸冤,求祂彰顯公義(羅12:19)。
在順服政府課題後便講到愛人如己的課題(羅13:8-10),即執政者以暴力、不公的統治,信徒固然不能妥協支持惡法,但同時卻不應以暴力手段為自己伸冤或報復,惟有暫時以慈悲憐憫的愛心、忍耐受苦的心順服政權,更進一步甘心接受因不服從而要承受刑罰時的代價,正如昔日先聖先賢不肯跪拜該撒但卻欣然接受該撒向他們施以死刑的刑罰,這可算是一種「不服從的順服」,現代詞彙也許就是「非暴力的公民抗命」。羅馬書13:8教導我們凡事都不可虧欠人、要彼此相愛,故此基本上「和平、理性、非暴力」是我們應持守的。 願我們求神給我們智慧,按神的指示、教導面對此世代。更願我們切切為自己、社區、社會、掌權者禱告,求神的公義彰顯,受傷者得康復,執法者能秉公執法,撕裂的能因愛縫補,和諧情境再現,甚至誠心說出「主,我願祢來」!
歡迎肢體對牧者宣講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