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 申命記析讀(9) 欠債不還 放債不追
申15:1-11
很多時我們會收到銀行或財務公司發出有關低息貸款的信件、電話,甚至吸引我們「先用未來錢」,他們當然會提醒我們「還得到才好借,不要俾錢中介」,如果借錢不用還或借錢予人者又不准追債,你認為合理、正確嗎?若真的如此,是否匪夷所思?在現今這世代可有此嗎?若這樣又會否鼓勵人過度借貸、不負責任呢?今天我們探討申命記一段頗引我們質疑是否 / 應否可行的律例──申命記15:1-11。
此律例的大概內容是:每七年最後一年,債主便要豁免欠債者的債項,不用他們歸還;若有窮人向有能力者借錢需借給他,更不應因快到第七年不能追討債項下而推卻不借給他──這似乎不太合理,故我們需作出好好的解釋。
1. 與安息有關
這條例反映一事實,世上有窮人而神的子民、基督徒也會陷入財政困難中,在基督教歷史中我們看到一些聖潔的人也會經濟拮据、缺乏養生所需,但要留意神頒下法例時的社會與今天有很大不同,那個年代很少人是因揮霍過度而欠債,他們可能因農作物失收或家庭支柱患病、死亡下而出問題欠債,甚至家人成為奴隸的悲慘下場。
這條誡命與第四誡「當守安息日」有密切關係,「當守安息日」這誡命是十誡中最長的一條誡命(出20:8-11),這誡命是在人與神、人與人及人和他人、大地之間一條很重要的誡命。在安息日要停止一切工作,要好好敬拜神、共聚天倫,而其僕人、牲畜也需休息,大地也不准耕耘。及後更引伸至安息年,田地每到第七年就當休耕,「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利25:2-3),那些日子不能耕作,縱使有農作物成熟、莊稼自長也不可收割,是留給僕婢、工人及寄居者,「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利25:6)。這對田地是有好處,可恢復其肥沃,正如休魚期般。
再延續下去是「禧年」。第五十年是作「聖年」不單不許耕種,更要使僕人得到自由,「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利25:10),故此安息年與豁免債務有關係。一些學者認為借貸者不是完全不需還債,因安息年不能耕種故此沒有收成不能還債,只是凍結,再過一年後便需再還債,但我們看這經文是清楚指出要完全豁免。
2. 律例的目的
這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使社會貧富差距拉近、幫助窮乏者脫貧,更重要是要他們能彰顯愛心、建立一大同世界,若人人均遵守這些律法便能建立一個較穩定及公義的社會。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古代、近代歷史均看到當社會貧富越懸殊便越多動盪。故此若富有者能幫助貧窮的人,甚至免去他們的債項,這樣便減少怨氣與衝突,使整個社會能和諧地運作。
3. 律例的對象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申15:1)。「每逢七年末一年」意即第七年的年終──和合本的翻譯使我們誤解為整整一年的意思。猶太人的解經書指這豁免從第七年最後一天太陽下山時開始計算豁免人的債項,這裡很清楚的指出債主到此刻不能再追債,欠債者之前所借的債項亦一筆勾消,不用再還錢。「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申15:2),摩西吩咐子民在豁免年時要宣告律法:「摩西吩咐他們說:『每逢七年的末一年,就在豁免年的定期住棚節的時候,以色列眾人來到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朝見祂。那時,你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將這律法念給他們聽。』」(申31:10-11),而申命記15:2是一命令語調,是法例的形式,故此豁免債務不單是道德責任,更是法例必須遵守的。
原文的意思不是所有借錢的人均可以得到豁免,是有特定對象──外邦人得不到這豁免,「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甚麼,你要鬆手豁免了。」(申15:3)。其實也不是所有希伯來人均可以有此權利,豁免的對象應指那些真正貧窮──如:寡婦、孤兒、老弱、患病、無能力工作者──有極度需要但又肯定日後亦無能力還債的人。
「追討」這字是有逼迫之意,神一早洞悉一些人為了錢可能會採取強烈、不合理的手段。事實在他們的歷史中真的有不少有錢人欺負窮人,逼欠債者甚至連同他們的兒女成為其奴隸,或販賣他們或迫他們作苦工,但神要追債者也需尊重那些欠債者,不能用過份手段去追債,「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申24:10-13),這經文清楚指出不能強行進入欠債者的家取他的東西,要在門外等候欠債者將抵押品拿出來──那抵押品就是他的外衣,這外衣是晚上用作被之用,故此縱使欠債者未能清還債項,也要在晚上之前將那外衣歸還給他,免得他寒夜難眠。可見神是同樣尊重那些窮乏者。
外邦人卻沒有這權利,外邦人即非以色列人,因不是他們的同族──神的子民是聖約的群體故有責任承擔彼此的責任,而且外邦人不是生活在神所頒佈的律法下,故也沒有這免債的權利,正如:外地人也不能享受本地人的福利,這絕不是雙重標準。故此這豁免只適用於以色列的赤貧者,而不適用於外邦人。他們在安息年仍可向外邦欠債者追債,而且更可向他們收取利息,「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申23:20)。
4. 借貸的態度(申15:7-9)
神提醒他們,他們是一個聖約的群體,是彼此有密切的關連,故此要互相扶助,因此當看到一些貧窮人有需要絕不能「忍著心」──即硬心,沒有憐憫、惻隱之心。「揝著手」──與「鬆開手」相反,吝嗇不肯幫助他們,特別是快到第七年年終的豁免,那麼借出的款項差不多一定收不回,不想自己有損失而拒絕幫助有需要的人。神指出這只想「縮數」怕血本無歸是「惡念」,這「惡」是表示邪惡最深的字,還有警告他們不單「忍著心,揝著手」,更不要「惡眼看窮乏的弟兄」,這不單是「輕蔑」、「狗眼看人低」,更有「貪戀」的意思,是想吞併他們所有的。「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摩2:7上)。這種心態、行動會招致神的審判,因為那些窮人走投無路便會向神訴冤,神聽見他們的哀號、呼求,見到他們沒有憐憫的心、自私自利、不遵守神的律法──不遵守豁免年的律法便會重重刑罰他們。故此他們必需避免犯這些錯。「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你那裡若有現成的,不可對鄰舍說:去吧,明天再來,我必給你。」(箴3:27-28),這是有能力者向無力者應有之態度。在神眼中,所有債主是欠神的債,若不是神慷慨賜下恩典,他們也會一貧如洗,故恩典是要與人分享。
5. 信心得祝福
事實真的如此行,那麼借出的是真金白銀便付之流水,確實是一個損失,但神的子民需過信心的生活,深信神必會保守供應我們所需,扶助我們及補回我們所付出的。
在此短短數節經文多次提到若真正遵守這法例會得到神的祝福:
「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申15:4-5)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照祂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申15:6)
「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裡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申15:10)
事實安息日(特別是安息年)這規例是要他們經歷信心的功課,因為一年不耕種豈不是沒有收成、收入減少嗎?他們要相信神會在之前或之後加倍給他們,他們能否有信心神從另一方面補他們的不足呢?因此這是信心及愛心的表現。事實神救贖他們離開為奴之地並應許他們得到地土,他們所得的也是從神而來,故也需用愛心對待有需要的人。豁免並不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反而藉此使借貸予人者有更多機會經歷神的恩典──「施比受更為有福」。若子民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國家也會因此富強起來,「你們中間沒有窮人」(申15:5),而且有能力借錢予其他貧窮國家甚至能管轄他們(申15:6)。可惜的是子民缺乏信心,沒有遵守這豁免條例,更沒有遵守安息年,結果他們受到神的刑罰,被擄七十年!
6. 現代的應用
我們要小心引用這法例,今天不是一成不變的遵守,我們要看重這法例背後的精神──愛心憐憫、信心回報。
我們要分辨哪些是真正有需要的人?為甚麼他會窮乏?是否賭錢、沒有節制的亂花費、錯誤的投資,甚或是因貪心被騙利用?若是如此,我們應否借貸予這些人也成疑。若有人真的有需要我們借給他,或雖然借給他但已經預了他無力歸還,好像損失但神會代他還債,「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箴19:17),當然一些人若存心欺騙或虧負他人則必定要追討,免得他繼續犯錯。求神給我們不單有愛心,也要有智慧分辨。
而一些欠債者亦應反思不應借錢不還,或許未能一次過清還也應逐少逐少的還債──「債」是人的責任,可悲甚或可怒的是一些欠了人的錢沒有還,並且不時在面書上上載享受美食或看演唱會、楝篤笑,這其實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對那些因愛心借錢予欠債者的人不公平。這些欠債者或許不是存心賴債,但事實賴債的人是不會得到神的祝福,因沒有承擔自己的責任。
若有需要而無力還債的人便不應追討,神是會祝福、記念的,「哥尼流定睛看他,驚怕說:『主啊,甚麼事呢?』天使說:『你的禱告和你的賙濟達到神面前,已蒙記念了。』」(徒10:4),甚或那人不一定有能力還錢給那借錢予他的人,但卻會使他們銘感於心,更或會帶來正面的影響。最重要是那樂於助人者會得到神極大的祝福,「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箴19:17),「眷顧貧窮的有福了!他遭難的日子,耶和華必搭救他。耶和華必保全他,使他存活;他必在地上享福。求祢不要把他交給仇敵,遂其所願。他病重在榻,耶和華必扶持他;他在病中,祢必給他鋪床。我曾說:耶和華啊,求祢憐恤我,醫治我!因為我得罪了祢。」(詩41:1-4)。
當然我們要小心分辨,不要給人利用我們的愛心、欺騙我們,而教會肢體相交盡量避免在金錢上有瓜葛,免得使這些情受污染,求神憐憫!
歡迎肢體對牧者宣講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