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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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申命記析讀(5) 國之四維(下)

申18:1-22

中國古人清楚指出國家要富強,有真正的安定並非靠經濟、財富、軍備、武力,乃是「四維」──禮、義、廉、恥,此乃國之四維。聖經同樣列出四種人是深遠影響著國家,他們是法官、君王、祭司及先知。

審判官(申16:18-17:3):神聖約的執行者 君王(申17:14-20):神子民的監護人 祭司(申18:1-14):神聖約的表率者 先知(申18:15-22):神聖約的詮釋者

審判官要按法例作出公正的裁決,這樣人民才可安居樂業,可惜我們看到人(特別有權力制定法例的人)往往因自己的利益而制定一些法例利己,甚至這些制法過程完全沒有經過詳細討論、思想其後遺症便推行,正如:亞哈隨魯王訂定法例要所有婦人尊重自己的丈夫,又接納哈曼建議要將整個民族剷除,這些均要立法,但絕不是關乎人民福祉,乃是私人利益及恩怨,甚至很多法例是寫得很好,但可有好好執行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很清楚的指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見附錄),但現實生活如何?故法官能否按法例作出公正的裁決是很重要,因此「國之四維」首要的是「法官」。

其次是君王。君王不是高舉個人,乃是要為人民服務;不是為自己積蓄金銀、擴大權力,乃是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勤懇愛民。不得不承認領導是很重要。

另外兩個重要人物是宗教人物:祭司及先知。

若我們留意經文的結構,申命記18:1-8是講祭司應該受到怎樣的對待,而18:15-22則講先知的事,中間好像被一段無關的經文隔開了,18:9-14那段經文是警告子民不要拜偶像,其實這經文絕非無關,因這顯示祭司是有責任教導、提醒、警告子民不要偏離神的道,故我們會先研讀祭司的責任、工作,再看子民應如何看待祭司,從而反思我們今天應如何面對我們的牧者。

祭司的責任(申18:9-14

因他們進入迦南地,那地是歷史悠久的民族,他們有很濃厚的迷信色彩,故這班新移民很容易受感染,故神藉摩西再三叮嚀不可犯同樣的錯,「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著行…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申18:9,12上),這些迷信行為包括:

使兒女經火:這是指將兒童獻祭讓他們活生生燙死,特別他們拜摩洛的神便會如此作(利20:2-5),這種祭禮是為了還願,是感恩的行動,但百分之百不得神喜悅。可悲的是日後連猶大君王約坦竟將自己的兒子經火(王下16:3),最終其結局很悲慘。 占卜、觀兆:占卜,原文是占卜的巫師。占卜是要知道前面的路程及神的心意,他們會搖籤、觀察動物肝臟的顏色定凶吉(結21:21-22)。觀兆則是看星雲而預測未來。另一個王猶大王瑪拿西便不單將兒子經火,更是觀兆、交鬼等(王下21:6)。

今天不少基督徒──特別在職者也會無意地犯上這樣的錯,新一年我們會看同事買的運程書或一些娛樂雜誌有關星座的運程,農曆新年一些節目我們會看甚至會與自己對照,這便是犯了耶和華可憎的事,要小心。

用迷術、交鬼、行巫術、過陰的(申18:11):這些是指著與靈界交往,藉靈交求問鬼神,但亦有人藉此問前程。掃羅王便是犯了自己訂立不准交鬼的律例,私下求問交鬼的婦人要與死去的撒母耳交往(撒上28:8)。「過陰」也是交鬼之意,以賽亞先知便曾責備神的子民應求問神,「有人對你們說:『當求問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就是聲音綿蠻,言語微細的。』你們便回答說:『百姓不當求問自己的神嗎?豈可為活人求問死人呢?』」(賽8:19)

一些在學的年青人很歡喜參與一些「尋鬼、碟仙、筆仙」的玩意,結果便被這些邪靈控制,這些靈界「玩意」絕對禁止,不單因神的不喜悅,乃因會打開一缺口讓這些靈界力量入侵我們。

父神的要求:因這些他們有興趣但又有害無益的事,神不單消極地禁止他們參與這些活動,更有兩方面的要求:要將這些人民趕離應許之地(申18:12,14),不和他們有接觸、交往;積極方面鼓勵他們作完全人,「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申18:13)。神是完全的神,故此人的完全必須以神的標準為依歸,神不單要求亞伯蘭作完全人(創17:1),對其子民亦發出同樣的要求。「完全」是無瑕疵的意思,若用在動物身上是指無殘疾、可獻予神的牲口;若用在人的身上是指信仰純正、道德高尚、為人正直、遠離罪惡的人。「義人」即要求子民要潔身自愛、不參與異族邪惡的品行,但不要忘記這要求不單對以色列民,同樣是對今天的你、我發出,「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求神幫助我們藉耶穌基督的寶血、聖靈的提點及我們的努力下可以完成神的心意。

祭司不單是負責辦理子民獻祭的事,更要教育子民敬畏神、行在神心意中,以上是祭司好好的教導子民的部份內容,這是他們的責任,「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瑪2:7)。同樣,今天牧者是擔當著祭司的職份,牧者不是單主持崇拜、婚 / 喪禮儀,不是單負責策劃週會,不是單與信徒飲飲食食、打波,最重要是有真理的教導,要將神的事、心意向信徒闡明,否則便是失職。

祭司的權利(申18:1-5

這段經文是講及祭司及利未人應得的分,但當講及利未人時是用第三人代名詞,顯示這段經文的對像不是利未人,乃是子民、會眾,意即子民該用甚麼的心態、行為看待利未人及祭司,亦把百姓如何看待神職人員的態度如一溫度計般來反映他們對神和聖約的忠誠度如何!

一開始摩西指出子民要好好供養祭司及利未人的原因是利未支派是沒有自己的產業,雖然此律例的頒布是在曠野飄流期間,但摩西已預期迦南地終會被他們征服,到時各支派均會分得土地作其居所、定居之地,但唯一利未支派不會分得產業,也不能如其他支派般享受著豐饒的生活,因他們要分散在各地為自己的同胞服務,為了補償他們無分產業,神就以自己作為利未支派祭司的產業,「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申18:2),這不是第一次提及,之前亦多次宣告神便是他們的產業(申10:8-9),故此他們所需用的是由子民所給予,「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申18:1下)。「火祭」所包括的有燔祭、素祭、平安祭、贖愆祭等,「一切所捐的」是十分一的奉獻(民18:23-24),還有將獻祭的牛、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予他們(申18:3),並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初剪的羊毛(申18:4)。

以色列人捐獻給祭司、利未人的生活所需是一種規定,是一項必需遵守的法例,並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自由奉獻,這是祭司及利未人的權益,也是他們當得的分,若在這些捐獻的事上虧負他們便是剝奪了他們的利益,也是違背了神的律法。

可悲的祭司

可悲的是當日有子民沒有盡上該盡的本份而使那些祭司生活受影響,於是一些人竟成為「家奴」,士師記便抽取一個個案反映當時情況,他們利誘那少年人成為他們專用的祭司,「他們回答說:『不要作聲,用手摀口,跟我們去吧!我們必以你為父、為祭司。你作一家的祭司好呢?還是作以色列一族一支派的祭司好呢?』祭司心裡喜悅,便拿著以弗得和家中的神像,並雕刻的像,進入他們中間。」(士18:19-20)。

亦有祭司因為想得的更多而希望子民犯更多的罪,因他們犯罪要認罪、獻祭,那麼越多人獻祭他們便分得越多,他們的心態竟是在那些祭物上,結果他們定被神摒棄,「祭司越發增多,就越發得罪我;我必使他們的榮耀變為羞辱。他們吃我民的贖罪祭,滿心願意我民犯罪。將來民如何,祭司也必如何;我必因他們所行的懲罰他們,照他們所做的報應他們。」(何4:7-9)。

另一種情況是「買怕」子民,害怕得罪他們、遭到他們不滿從而減少捐獻。瑪拉基書便指責那些祭司「把關不嚴」,竟接納子民獻上有殘疾的祭牲,這便是怕開罪子民,結果當然被神所咒詛(瑪2:1-2)。這一切均是他們沒有信心、將焦點放在物質上而不是以神為他們的分,當然子民以自己為「老闆」、供應者自居,輕忽了他們是神的僕人,以貢物威脅事奉者也是不該。

今天教會可有這些情況嗎?會友應供給牧者的需要,「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9:14),「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加6:6-7上)。故此我們應有責任奉獻。當然,牧者們本身要好好的盡責,用愛心去關心羊群,有好的屬靈餵養,自然得到肢體的尊重,但仍要有風骨,當他們有錯便需指出,而不應怕得罪他們而禁聲,更不應單服侍某些有財勢的肢體。

記著,事奉者是在「神面前侍立」,「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從你各支派中將他揀選出來,使他和他子孫永遠奉耶和華的名侍立,事奉。」(申18:5),申命記多次用不同的詞句表達這觀念:「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祂」(申10:8)、「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申17:12)、「奉耶和華-他神的名事奉」(申18:7)。我們事奉神、服侍人要討神的喜悅而非討人的歡心,事奉不是為工作乃是為神,不是單在「辦公時間」才辦公,乃是整個生命投入在事奉中。

若祭司能盡上責任好好教導子民,子民行在神的心意中,那麼這國家又怎不會和諧、穩健及蒙神祝福呢!故祭司是四維中一維,他們是用信仰影響著子民呢!

先知的責任

國之四維最後一位重要影響國家的人是──先知。我們常以為先知是講「預言」,但這只是先知部份的責任,在上文之前是警戒子民不可觀兆、占卜、交鬼,而人做這些事主要是想知未來的發展,神阻止他們如此作,故神興起另一種人──先知給他們指示,然而先知的職份不是單講預言,乃是神的代言人,宣講神的旨意,代神傳言。

摩西引述昔日一件事,當摩西領受神的誡命後,神也想直接向百姓說話,但百姓見到神顯現時的景象而感懼怕,「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出20:18-19)。申命記更詳盡描繪:「那時,火焰燒山…耶和華-我們神將祂的榮光和祂的大能顯給我們看…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何必冒死呢?」(申5:23-25節錄)。他們自覺有罪,不配面見神,故希望有人能代神轉告信息,於是神便興起先知。先知的任務就是代表神說話,將祂的心意向子民闡明。

先知不能擅自以己意自話代替神的心意,「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申18:18-19)。先知必須先從耶和華那裡領受神的話再傳給子民知道,宣講是他最重要的職份──祭師則辦理獻祭事宜,「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當中「傳」這字含有頻繁和強勢之意,即先知的傳講應是頻繁但卻是認真的行動,若那人不是奉神的名宣講神必追討其罪,結果是被治死(申18:20)。

不聽先知的宣講是嚴重的罪行,假神的名亂講神的道者更是罪加一等。先知雖然有傳講神話語的權柄,但卻絕不能謬講,更不可濫用權力,他是向神負責。

如何分辨真假(申18:21-22

究竟那些先知宣講的是真、是假?如何分辨呢?這正是子民心中的疑問(申18:21),也為此擔憂,在此摩西給他們一個準則:「先知託耶和華的名說話,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這就是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是那先知擅自說的,你不要怕他。」(申18:22)。先知的話能否應驗是最大的考驗,但其預言卻要一段時間、甚至更長時間才會應驗,正如耶利米先知宣講猶大會亡國但七十年後會歸回,這預言應驗之時耶利米亦早已離世,故也未必能蓋棺定論;而一些假先知所講的也可能會應驗,故我們也不能單以預言應驗否作準則,最重要是以他的生命、一直以來的表現作準則。

摩西清楚指出──以他作準則:「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你們要聽從他。」(申18:15),而神亦確認這標準,「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申18:18)。摩西是一位偉大的先知──但並不是單講預言──他是未來先知的典範,摩西已為先知立下了好的榜樣,他的心志、態度、生命是我們應學習,他忠心事奉、愛子民、忍受他們無理的指控,但仍為犯罪的子民向神求赦、甚至以自己的性命代替,若有這樣生命表現者肯定是神所揀選的僕人。

皇室的先知

先知是有責任指出君王、領袖、子民的錯謬,正如:大衛王犯了姦淫神差遣拿單先知責備他、亞希雅宣告耶羅波安的下場(王上14章)、以利亞責備亞哈、以賽亞先知扶助希西家王,可惜仍有不少害群之馬,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權力而違反神的心意,「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一味地貪婪,從先知到祭司都行事虛謊。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他們行可憎的事知道慚愧嗎?不然,他們毫不慚愧,也不知羞恥。因此,他們必在仆倒的人中仆倒;我向他們討罪的時候,他們必致跌倒。這是耶和華說的。」(耶6:13-15),可悲的是一些建制的先知只想討當權者歡心而宣講虛假的信息,正如猶大王約沙法與以色列王亞哈聯手攻擊亞蘭,他們詢問先知有關神的啟示,「於是以色列王招聚先知,約有四百人,問他們說:『我上去攻取基列的拉末可以不可以?』他們說:『可以上去,因為主必將那城交在王的手裡。』」(王上22:6),但猶大王知道另有一位他們不歡喜的先知米該雅要詢問他,當詢問時這位被視為反對派的人,不討王的歡心為王所憎厭,「以色列王對約沙法說:『還有一個人,是音拉的兒子米該雅,我們可以託他求問耶和華。只是我恨他;因為他指著我所說的預言,不說吉語,單說凶言。』約沙法說:『王不必這樣說。』」(王上22:8),結果那些要討王歡心的四百先知說吉言,米該雅說凶言,最後証明誰是真先知;耶利米時代亦有這些假先知(耶14:13),那時哈拿尼雅是假先知的表表者(耶28:15)。聖經作者多次指出:真先知多數是反對君王的,尤甚是當君王作出違背上主的言行之時,真先知只會效忠屬天的君王,而非地上的君王。

我們為神宣講信息的真的要很小心,要好好等候神的信息、熟讀神的話語、作出正確的宣講,絕不能墮入「假先知」的範疇中,更不要攀附權貴而宣講虛假平安的信息。而信徒亦需好好分辨。

因此,先知──真正從神而來的先知是四維之一──因他們是守望君王、領袖、國家。

小結

法官、君王、祭司、先知是昔日以色列民中四種重要的人物,若他們能按神的指示而工作、事奉,這國家會安享繁榮、安定。今天我們的社會又如何?我們求神興起公義的法官、愛民的領袖、忠心的祭司及有風骨忠於神話語的先知,這必也能蒙神賜福。

歡迎肢體對牧者宣講作出回應

附錄: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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