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九日 申命記廿四至廿六章
重點: 離婚與再婚例;關於人際關係和奉獻初熟土產的律法。
鑰節: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廿四1、4)
婚姻是神聖的,是夫妻二人在神面前所立的誓約,是二人在神和人面前合一的見證:再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
可惜人是自私的、是以自我為中心的,常因滿足自己的私慾而破壞婚姻的合一。他娶妻以後,見太太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明顯他的婚姻不是建基在愛裡,乃在他個人的私慾裡。
神為何立這離婚之條例,給他不喜悅的妻子休書呢?這豈不是鼓勵離婚?就這條例,主耶穌曾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可十二5)因百姓的心硬,對神心硬,對妻子心硬,妻子往往因丈夫離棄而遭歧視,甚至有被控告犯淫亂之罪判死刑的可能(參廿二22);因此神立此例,保護離婚的婦人。
神又不容許這人再娶回被休改嫁的前妻(或許她的後夫死了),因為這樣的再續前絃,顯示出他從前休妻的錯誤。他已破壞了二人在神面前的合一,這個合一是不能瀰補的,是神不再承認、不悅納的。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來十三4)主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可十二9、11-12)
默想:為甚麼耶穌對婚姻定的標準比舊約高?我們如何有這高標準、蒙神悅納、賜福的婚姻呢?
摘自《讀經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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