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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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罪無可恕?

罪無可恕? (太18:21-35)

當主與門徒下山後,便轉往迦百農,主被人挑戰其身份,既稱自己是神那麼應否納聖殿的丁稅,主巧妙地行了律法的要求,但又確認神子身份。在往迦百農途中,門徒爭論誰為大(可9:33-34),主便好好的教訓他們,隨即再講論絆倒人的禍害(太18:1-11),對生命的重視(太18:12-14),及怎樣面對犯錯的肢體,如何執行紀律(太18:15-20)。當講到一個人犯錯時該怎樣指正、扶助,甚或放棄時彼得便再進深一步詢問主關於饒恕的道理。這也恰好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制衡原則,對於一個肯悔改的肢體應給予無限的寬恕。我們不是姑息罪,縱容罪人。

請大家想想你心中可有對一些人不滿,在言談間你會否講論一些人的不是,或許你不會憎恨一些人,但卻不想與他有直接交往,甚至輕視他。在教會中這些情況亦不能避免,只要我們有較多的交往便會出問題,因為每人均有其做事的作風,很多時均會有一些磨擦,我們該怎樣面對呢?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太18:21,一向性格衝動的彼得,並不是問「我要不要寬恕我的弟兄!」他很清楚知道人與人之間相處一定有衝突,一定有磨擦,他已很大方地樂於寬恕別人,但問題是要寬恕多少次?按當時拉比的標準認為寬恕人三次已足夠,他們甚至引用阿摩司書多次記述「三番四次」一詞而認為神寬恕人的標準也是三、四次,那麼七次已大大的超越了基本的標準。或許他心想,這次豈不會得到主的讚賞,稱讚他心胸廣闊嗎?事實你若能寬恕同一個人十次已是不錯,可惜這並不是神的標準,主給予彼得的答案是「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太18:22。

主這答案明顯地是引用創世記惡人拉麥報復的標準「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4:24,主將人性報復的標準轉化成為寬恕人的準則。其實感情絕不能用「次數」去計算,七次、七十個七次,這是表面的問題,這是心態問題,「七十個七次」乃是一個代表的數目,意即「完全的寬恕」,因猶太人常用「七」代表完全。

但我們真的受了虧待受傷,感受是那麼深邃,怎可以抹去呢?!實踐寬恕並不容易,Lewis.B.Smedes指出要寬恕(forgive)便需忘記(forget),忘記痛苦的回憶,但其實這並不可能,如此只是不願正視、解決內心鬱結。而「否認」並非真正的「忘記」,只是將它存入感情的冷藏庫中。所以當認清我們究竟受了甚麼的傷害?
我們要問:究竟發生了甚麼事情?是誰引起這件事?帶給我甚麼影響?很多時我們心中懷怒,懷恨日久已忘記了為甚麼要恨這人 - 甚至對方已改變。我們恨的只是「過去」的他,而非「現今」的他!若能多反思,便使自己不再沉浸於自憐的情緒中,藉反思我們記下、分析、澄清便能為寬恕作一個好的基礎。同樣,當我們在檢討時或會體會、了解到自己也有問題、也有責任承擔,這會使我們輕易寬恕。

再者,我們不可忘記基督徒的相交相愛並不是單靠感覺,乃是有理性作基礎。於是主耶穌便講了一個比喻作為我們寬恕人的基礎(太18:23-35)。

這比喻中兩個欠債的人的數目對比是很大,這個僕人欠下主人「一千萬銀子」,原文是「一萬他連得」,這是一個大得難以想像計算的數目。昔日暗利購買撒瑪利亞山作為首都只是用了銀子二他連得(王上16:24),亞述攻猶大,他們願意被罰錢作求和條件,亞述王也要銀子三百他連得,金子卅他連得(王下18:14),可見一萬他連得是一個天文數字。

一他連得銀子相當於當時一個農民六千日工資,即這個欠債人60,000,000(即六千萬日)日的工資,即165,384年的工作,故他們定無法償還。主人按正常公正的情況下,要將他的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變賣以抵債(太18:25),這並非不近人情,按律法規定,債主是可以將人賣了還債(利25:39)在新約時代一般的奴隸只能賣十分一他連得。但縱使真的變賣一切仍是資不抵債。在公平制度下,他要承擔其責任,縱使妻兒分離仍要面對,那欠債者俯伏求王多給他時間籌措金錢還債,但出乎意料之外,王竟然不單沒有扣留其家人,更免去他一切的債項。王沒有按公義的標準判決這事,而是按憐憫、恩慈的態度待他,這是豐厚的恩典,也是奇異恩典(Amazing Grace),只因一句話,他由終身奴隸身份轉為自由人,這是何等寶貴!

可惜當這剛被免去債項的僕人出來見到一位欠他十兩銀子的同伴 - 是他欠王的六十萬分之一,卻絕不是如王那般待他,「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太18:28-30,從經文中我們看到那人是何等窮凶極惡:「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他的同伴同樣「俯伏央求」給時間寬限,但他竟無情地按公平原則待之,使其同伴下獄 - 迫使他還債。請留意,前者是「王與僕人」關係,後者是「同伴」關係,是更親密但卻更無情,他竟將剛剛蒙赦免的恩典拋諸腦後,冷酷無情地對其同伴,稍有正義感的人面對此情況必會義憤填膺,故他們便向王告發「眾同伴看見他所作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太18:31,其同伴見到他所作的事就甚憂愁,這是出於愛。你看到朋友犯錯,但他又不聽勸告,繼續堅持所行,你怎會不痛心憂愁。這班同伴無力改變那人便向王申訴,主人訓斥並要他清還這債項,他無法清還便將他下在監中(太18:32-34),因那欠債者沒有按自己所領受的恩情對待其他人,而只用公義原則待其同伴。

主給我們一個很清楚的結論「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18:35,故此這比喻很清楚的給我們看到這王是指著主/神而言。神給我們浩大奇妙的救恩,赦免我們的罪,但很多時我們已麻木於這拯救,甚至以為是必然的事。有陣子我們雖然不會自以為義但仍會覺自己是不會太差,從而輕忽原來我們仍是滿身罪污。試想我們每天可有些不潔的思想(提後3:2)或背後說人不是,心有嫉妒、詭詐、苦毒(羅1:30),貪愛錢財而輕忽神(提後3:2),甚至我們知道該作的而沒有作(雅4:17),我們應該好好親近神,但卻沒有好的靈修,當承擔的責任如奉獻卻沒有──這是偷取神的物(瑪3:8),我們重人輕神(瑪1:12-13)…等等,但神仍樂於寬恕我們的錯,請問我們人生中可有人──特別是教會的肢體──會如此多次的傷害我們,得罪我們呢?若沒有,我們怎麼不能如神般寬恕他們呢?我們向神犯錯的數目與別人開罪我們的次數真是天壤之別,小巫見大巫,神也能寬恕我們,我們怎麼不能寬恕別人呢?是否真的”罪無可恕”?若真的不能,我們豈不是等同於那位忘恩負義的欠債者呢?那麼我們只有等候無憐憫的審判「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

若我們誠實檢視自己的生活,我們難免會有陣子講了一些自己也不知道或無心傷害了他人的話語,我們會侵犯了其他人的權益,或是因自己輕忽而使別人受累,承擔我們的責任,我們很多時沒有達到我們所愛的人對我們合理的期望,雖然有時我們是無心之失,或無知,或輕忽(若是有心更是不該),我們很想別人用愛心體諒、了解、包容與寬恕,但別人若是犯錯我們會否有同樣的期望對他呢?

主所講論的是「從心裡寬恕你的弟兄」太18:35,即不是表面無事,內心仍是怨恨他,故此寬恕絕不是次數乃是心態,但真的要寬恕別人是不易,因我們慣常以自己作為中心,一些人若遇到不平的事便自覺倒霉,或覺面對不公平對待,他人遇到此等不平的事則是活該、抵死,我們開罪別人只覺只是小事,但別人開罪我們,我們則反應頗大,甚至記恨在心。他人犯錯我們會得理不饒人,聲色俱勵地責備,其實我們應看到自己是有盲點,要將此盲點放大去對付,反之對人則可以較寬,因為我們不知真正底蘊,若我們知道自己是一個蒙神恩典,罪得赦的人,我們是較容易寬恕別人,這種寬恕並非基於對方是否配得饒恕──或許真的不配得寬恕,但基於神的赦免,故也能寬恕他人,我們有這理性的思維,便可以克勝自己的感受,去寬恕別人,聖經不少次是這樣提醒我們:

「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太6:12, 14-15

「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弗4:32

「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西3:13

饒恕別人是從一個蒙寬恕的生命中所結出來的果子──這也是聖靈果子其中一個特質──”恩慈"。

若我們能從心底裡寬恕一個人,我們才有真正的自由、釋放的生命「寬恕是施予,淡忘是恩福」(forgive is to give, forget is to get)

願我們每個人均能敏銳於神給我們的恩典,能寬恕別人「人有見識就不輕易發怒;寬恕人的過失便是自己的榮耀。」箴19:11,在教會生活中,我們也要追求和睦,「不以惡報惡,以辱罵還辱罵,倒要祝福;因你們是為此蒙召,好叫你們承受福氣。」彼前3:9,使這家更充滿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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