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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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申命記析讀(4) 鶼鰈情深

申5:18

教會應提醒會友重視婚姻關係,因一個新的家庭成立是由夫婦組成,若出問題不單影響配偶,更影響下一代;而基督徒也不能倖免這方面的錯。現時香港結婚與離婚的比例是3:1,可見很多人在婚姻上出問題,所以透過申命記第七誡「不可姦淫」作出教導。

「不可姦淫」,我們往往以為這只是成年人才會犯的錯,姦淫英文「Adultery」,此字字根乃是「Adult:成人之意」,然而這卻非事實,不少青年人同樣在情慾上失敗,因此我們該思想如何面對這誡命。因不少信仰純正、行為敬虔的基督徒往往在性關係上也會遭遇失敗,正如討神喜悅的大衛王也在情慾上失敗,引來惡果。我們若不能與異性保持良好、和諧、聖潔關係及忠貞於配偶,非但個人見證被破壞,靈性亦會受虧損、教會受影響。「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可見姦淫是何等可怕的事。我們先從申命記看有關的誡命、條文才再引申如何防止自己陷於這罪中。

「不可姦淫」(申5:18),「姦淫」是指合法婚姻的性關係上受破壞,「姦淫」是聖經所禁止的。「姦淫」是觸犯了神聖潔的屬性、神定下的律法與道德,也是破壞了神聖婚姻的契約,因此被視為「大罪」,「亞比米勒召了亞伯拉罕來,對他說:『你怎麼向我這樣行呢?我在甚麼事上得罪了你,你竟使我和我國裡的人陷在大罪裡?你向我行不當行的事了!』」(創20:9),「在這家裡沒有比我大的;並且他沒有留下一樣不交給我,只留下了你,因為你是他的妻子。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創39:9)。在香港或很多地方犯姦淫、婚外情並不是刑事案,但在聖經中卻是,犯此誡命者是會遭受極刑──被石頭打死(申22:23-24, 利20:10)。

我們或會忽略除了這誡命外更有一些細節的條例指如何處理不貞潔婚姻的案例。

處理不貞的律例 誣告妻子婚前失去貞潔的案例(申22:13-19)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申22:13-14),「同房」直譯是「進入──她的內裡」,這是指發生性關係,但新婚後丈夫不滿意其妻,誣告她在婚前已失去貞潔,想藉此休她是一件大罪。按當時的律法,丈夫有權休妻,卻不能拿回聘金,但若有明確証據她婚前已失去貞潔,則不單可以休她,更可取回一半的聘金。

而妻子的父母是有責任維護女兒的清白,若有貞潔的憑據証明其女婿是誣告,他便要受罰。貞潔的憑據乃是其初夜,因處女膜在進行性行為時破裂而有血流出,古代的風俗──中國亦然──女方或女方家長在初夜後可保留那染血的床布作為貞潔的憑據,被誣告者的父母會將此証據帶到城中的長老那裡要求他們主持公道(申22:16-18)。誣告者的刑罰是:「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申22:19),「一百舍客勒銀子」根據V.29所作的假設應是聘禮的雙倍,並且那丈夫終身不可休她。

這是法律的條文,但當我們實際想及此事可推算這婚姻其實不會幸福,兩者之間不容易復和,是痛苦的,但這法例是維護那時的弱勢社群──婦女;若她被休,沒有人再娶她,她便不能生活下去。從這律例給我們體會婚姻的開始階段是很重要,當然昔日的婚姻有部份是「盲婚啞嫁」,縱使夫婦因相戀而結合但婚姻的起始也需要很大的適應──生活習慣、處事方式的適應,但不能否定「性」是婚姻中重要元素,但卻不是唯一的元素。新婚未必能在性事上歡愉享受,女方是處女,很難期望她在初夜會非常享受如水之歡,故會使丈夫失望,其實丈夫應也是處男,他也不易懂得怎樣享受初夜之歡。聖經記載大衛的兒子暗嫩一直歡喜同父異母仍是處女的她瑪(撒下13:2),及後用計強姦她,但之後卻恨她,「但暗嫩不肯聽她的話,因比她力大,就玷辱她,與她同寢。隨後,暗嫩極其恨她,那恨她的心比先前愛她的心更甚,對她說:『你起來,去吧!』」(撒下13:14-15),因性上不能得到滿足便趕她走,但這是罪上加罪,「她瑪說:『不要這樣!你趕出我去的這罪比你才行的更重!』但暗嫩不肯聽她的話」(撒下13:16),因此我們也要小心處理婚姻中的性關係。

在此亦有另一信息,當有問題時我們往往將問題推在別人身上,不肯面對真正的問題是在自己身上,很多離婚的個案也是如此,一定是對方不是才導致離婚,但這會否是全部的事實呢?不!

妻子真的婚前失去貞潔的案例(申22:20-21)

若新婚妻子真在婚前已失去貞潔便要用石頭打死──當然男的亦會受此刑罰,因這是大罪,行刑是在女子的父母家門前執行,以此示眾,給民眾作出警戒,因這是大罪。

這經文也引申出「婚前性行為」的問題。今天不少人覺得婚前性行為並不是罪,包括基督徒也會犯上這罪,當你看那些娛樂新聞或周遭的朋友不少結婚時已懷了幾個月身孕,但並不會覺得有甚麼問題,這便是問題。據一些調查顯示,往往發生婚前性行為的對象很多時最終不是成為夫婦而是分手收場,這方面女子特別「蝕底」,除會懷孕外亦因沒有貞潔的記號會產生問題,而男子是沒有此情況故較易隱瞞,因此女子要特別小心,要謹守處子之身。事實男性的情慾比女性特別容易被挑動、犯錯,故女子怎樣堅守原則是更重要。聖經指出婚前性行為是「醜事」(申22:21),這字與「愚昧」字根相同,包含了放蕩與混亂之意,因這行為破壞了婚姻的純潔,而在神眼中是「大惡」,故此要將這惡除掉。願我們未婚的肢體重視這誡命,絕不能輕忽神的聖潔與威嚴,這樣便不易犯錯。

處理行淫的律例(申22:22)

與有夫之婦行淫兩人皆要死。律例絕不容許「出牆紅杏」,當然男方同樣要受死──不論那男士已婚否;因那犯淫亂的婦人其丈夫不知骨肉非己出而照顧、養育他,甚至日後繼承他的家業,這會引來很大的混亂,故必需治死。

中國人也有明言「朋友妻,不可虧」。聖經很清楚指出這醜事東窗事發時作丈夫的一定不會放過那對姦夫淫婦,「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因為人的嫉恨成了烈怒,報仇的時候決不留情。甚麼贖價,他都不顧;你雖送許多禮物,他也不肯干休。」(箴6:32-35)。同樣,若女的引誘有妻之夫也是要面對同樣的懲治。

昔日大衛便是犯了此罪,雖然他真誠悔改、求神赦免,但他受的刑罰遠遠、大大超越那片刻的「歡愉」,故我們要絕對、絕對不能犯此罪,「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因為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正如我預先對你們說過、又切切囑咐你們的。」(帖前4:6)

另外,申命記22:23-30論及向不同背景的人施暴及不准娶繼母為妻的刑罰條例,相信我們當中不會犯那樣的錯,故不在此研討這些律例,請我們自己讀這些律例。

實踐誡命的方法

每人每日都活在試探中,不能逃避或免疫,若抗拒力差,罪便會乘虛而入,使我們失敗。試探並不是罪,我們的反應與迴響才真正決定我們是否犯罪。試探的形成經常是由於用錯的方法、錯的時間、錯的地方來滿足合情合理的需要。

試探成功與否關鍵在於人是否和它合作。我們不能遏止從地獄而來的美妙音樂,但卻可以拒絕和唱;我們不能阻止惡魔在櫥窗展示誘人的商品,但卻可以拒絕購買它;我們不能禁止網絡上的色情網址,但我們可以拒絕去讀它;我們無法阻止試探的來臨,但我們可以用意志決定怎樣去對付它。

思想控制我們的行動、決定我們的性格,「因為他心怎樣思量,他為人就是怎樣。」(箴23:7上),古老格言:「種下思想、收穫行為;種下行為、收穫習慣;種下習慣、收穫個性。」因此要保守心思、守住感情、善用理智。神用理智教導我們,撒旦用情慾引誘我們!

聖經中提及要保守我們的心,「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4:23),「心」不是指感情,乃是指思想,有正確思想才產生正確的行為,再產生正確的感情。要嚴守這誡命我們需先在思想上作裝備,思想的範疇如下:

思想神的聖潔(彼前1:15-16)

聖潔是神部份的本質,神的聖潔給我們很大的安慰與保證,因祂的無罪、因祂作為的完美與公義才值得我們信賴。祂的慈愛是純正的慈愛,祂的智慧是聖潔的智慧,不會陷人於不義中,因此祂值得我們尊榮與稱頌,故祂同樣要求我們要聖潔,「要追求聖潔;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12:14下)

思想身體的聖潔(林前9:27)

身體乃是聖靈的殿、神的居所,所以要在身體上榮耀神。

追求聖潔乃絕對不容身體懶惰與放縱,我們該停止沉溺於短暫的情慾。人歡喜靠感覺去行事,可惜我們很少感覺去做該做的事。

思想姦淫害處 姦淫傷害配偶

對方越愛你若和他人有姦淫的行動,對方受傷越大,他/她有被遺棄、不受尊重、不及人的感受,心靈受甚大創傷。

姦淫傷害當事人

若第三者著意你,他/她所受的傷害更大。對方本身若有家庭其創傷程度更難以估計。而他/她會成破壞者,良心的譴責永不停止。

姦淫傷害朋友

朋友勸戒但當事人沉迷不聽,忠言逆耳而反目,自己亦會孤立起來。

姦淫傷害後代

犯錯者少了時間去陪伴兒女,而夫婦間情緒不穩而發洩在下一代身上,或用物質彌補,使他們成長出問題。

姦淫傷害教會

若是基督徒犯了姦淫,教會的聲譽、神的名一定受到負面影響。

姦淫傷害自己

自己要載面具(特別事情未揭發前)無法分享內心深處的私隱那是痛苦。欺騙一個越接近他的人痛苦越大,個人內在完整被破壞。

絕對沒有人可以辯稱自己的姦淫是對的、是正確的,人只會「自欺、欺人」。性學家ALBERT ELLIS的慣用語「健康的姦淫」,他曾提出愛情生活凋萎可藉姦淫使死灰復燃,那是絕對荒謬的。記著:「道德上的錯,絕不能因帶來好處而被算為對。」這是現世代的人用不同方法去掩蓋良知的責備,但聖經很清楚的告之「不可姦淫」,不是單在舊約的律例,今天這誡命仍是有效:「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

恐懼刑罰或疼愛

美滿的婚姻並不能靠法例維繫,因此重視的是我們怎樣保持彼此間的良好關係。

配偶是「盟約之妻」(瑪2:14),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愛相繫、以誠相對,而不單以法律挾制,遵守盟約的人是忠實、可靠、可信賴及勇敢的人。人類與動物有所區別的最大奧秘就是在於人能夠彼此約定,也能信守誓言;除了人以外似再沒有其他受造之物可做到此點。

婚姻要維繫得好極需要數算恩典、感受情懷、謹守己心、拒絶誘惑、樂於溝通、寬恕接納,深厚關係,這才能與子偕老,願我們能一生委身於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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