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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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申命記析讀(1) 鐵面無私?

申命記析讀(1)鐵面無私?
申1:16-17

《申命記》對大多數基督徒而言較陌生,因講律法──且好像是向猶太人宣講的律法,會感枯燥,甚至有些過時、與我們無關的感覺:如:捉雛鳥或拾蛋但卻不可捉走母鳥(申22:6-7),不可穿羊毛細麻混雜的衣服(申22:11),但當中真的是與我們無關嗎?若我們研究《新約》便會知道《新約》引用《申命記》的次數比引用其他《舊約》的書卷為多,耶穌也經常引用《申命記》的經文來闡明天國的福音,故此我們絕不能輕視這卷聖經。

今天首先看看《申命記》的寫作背境、大綱,再抽其中一點研究,使我們知道這不單是猶太人的律法,乃是整個世界應遵守的原則及如何適切地運用,對照在我們此刻的社會中。

名稱

《申命記》顧名思義即再一次申述律法,猶太人稱《申命記》為「律法重複」,其實《申命記》並不是完全重複前幾本《出埃及記》、《利未記》記述的律法書,它是從一個新的角度來闡明神在西乃山上所頒佈的律法,並解釋這些律法對他們有甚麼意義。

受眾

「出埃及第四十年十一月初一日,摩西照耶和華藉著他所吩咐以色列人的話都曉諭他們。」(申1:3)。第四十年十一月是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四十年的最後一個月,從埃及出來那一代的以色列人應該差不多已經逝世了(民32:13),而摩西是在他們離開埃及三個月後在西乃山領受神的律法、誡命(出19:1),因此新一代是不完全曉得或從未很完整地了解神的律法,故此在他們要進入一個新的境地過一個新的生活時,摩西便要重申神的律法給他們知曉、遵守,而根據《申34:1,8》記載《申命記》是摩西在摩押平原向以色列人宣講這信息。

重要

道德:《申命記》為以色列人的未來在道德上提供了正確的方向,因進入迦南,那地的人道德偏差、人很放縱、婚姻混亂,甚至人與動物也有性行為,故神清楚的頒下指令,如:犯姦淫的男女都要被打死(申22:22),但若隨意指控女子不貞潔的人要受到懲罰(申22:13-19),離婚要有原因,再婚也有限制(申24:1-4),若沒有這些律法他們會更易受感染,對他們及下一代有很大的影響。

同樣,這些律法的精神意義對我們今天這世代也有很大的提醒,正如一個人往國內、越南等地方工作,我們均會提醒他要小心,因這些地方面對的誘惑是較消費較高的歐洲為高,警告他免得跌入陷阱中。今天的社會豈不一樣嗎?

信仰:不單在道德上《申命記》為他們作出正確指引,更重要是在信仰上為他們立下穩固根基。因迦南宗教是拜很多偶像、神祇,神對子民在他們當中很容易在耳濡目染下受影響,威脅他們的並不是迦南那些民族的軍事力量,因為神可以為他們作戰,取勝不難,但他們歪風敗俗的文化、生活卻會使他們受污染、被同化,這才是最大的危機,因此當中律法清楚指出他們絕對不能膜拜偶像(申12:29-32),不屬於耶和華的先知不可聽從他們的言論、被他們引誘離開神,這些人要治死(申13:1-11),不可觀兆占卜(申18:10-14),單要敬拜神。

今天不少基督徒「貪得意」地看一些運程書或在報刊、雜誌看那些運程、星座專欄,再對照自己生肖星座,這其實是得罪了神。

立國:當摩西宣講神的律法時,他們仍是遊牧民族,但當有這些律法便為他們日後王國立下治國的基礎,如《申17:14-20》。

神很清楚的指出遵守神的話、依靠祂、按神的律法過活是他們在應許之地繼續存活且昌盛繁榮的唯一條件,信靠耶和華、遵行祂的道是一項不容妥協的要求,也是神子民蒙福的唯一途徑,「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愛祂,盡心盡性事奉祂,遵守祂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為要叫你得福。」(申10:12-13),而且這福氣不單臨到子民身上,也惠及他們的子子孫孫(申5:29)。

因此《申命記》對我們而言是非常重要,試想想今天哪一個國家、社會、國家領導人能按照神的律法治理國家?他們遵守神的道,這國會怎樣?必蒙神大大祝福,我們亦然。

廢法?或許我們心中會泛起一個疑問:主耶穌已完成救贖,我們是認罪、接受主而得到拯救,我們不是靠行為、守律法得救,那還為甚麼要守律法?主耶穌很清楚的指出:「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5:17-19),是的,人無法能完全遵守所有律法,只犯一條便是罪人,故需要主耶穌來成全並代我們受罪的刑罰,完成救贖,但我們已得救的人更需要好好遵守神的律法,並不是為了要藉此得救,乃是生命的流露,因這是對我們有益的。因此我們絕不能輕忽《申命記》。

《申命記》大綱

為了使大家日後研讀《申命記》,現將《申命記》簡單的大綱列出給肢體參考。

全書引言(1:1-5) 回顧歷史並作出警戒(1:6-4章) 摩西勉勵子民遵守神的律法(5-11章) 律法、典章內容(12-26章) 祝福、咒詛內容(27-28章) 最後的勸勉(29-30章) 摩西的繼承者(31:1-29) 摩西之歌(32:30-32章) 祝福詞(33章) 全書總結(34章)

公義

若一個人犯了法如何去判定這人有罪或無罪呢?很自然會由審判官(即今天的法官)作出裁決,故此對審判官的要求極高,因此在《申命記》一開始摩西便宣告作審判官的條件。

摩西回憶當日他一人獨自管理群眾,有訴訟由他獨自處理,但人數眾多,結果兩不討好;及後被岳父提點下他建立團隊,「我便將你們各支派的首領,有智慧、為眾人所認識的,照你們的支派,立他們為官長、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你們。」(申1:15),但這些人只作管理,若有子民犯法或涉及法律問題便需由審判官作出判決,若那官偏私、不公正便會使一些無辜的人受屈被判有罪,反之真的犯法的人卻可消遙法外。因此在《申命記》一開始便特別提到審判官應如何:「當時,我囑咐你們的審判官說:『你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若有難斷的案件,可以呈到我這裡,我就判斷。』」(申1:16-17)。

很明顯作審判官的原則強調的是司法公正、秉公行義,不管受審的人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都不能偏私不公。那時他們是奴隸身份,「逃離」埃及怎會有外人?當然這些律法的定規並不單為當前的需要,也為未來的日子,但事實那時仍有外人,「以色列人從蘭塞起行,往疏割去;除了婦人孩子,步行的男人約有六十萬。又有許多閒雜人,並有羊群牛群,和他們一同上去。」(出12:37-38),當他們出埃及那一晚已有不少「閒雜人」了,因一些不滿埃及統治、被刻薄的人也會乘機跟大隊離開,當然他們大部份因經濟拮据或不利的環境而流落異地,暫時住在以色列人當中,他們雖沒有公民權利,但神仍要求他們以愛心及公平相待,享受基本自由和權利,而藉此會認識耶和華,「你和你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以及在你們中間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申16:11),但人有主觀,往往對一些低下階層、外傭、甚或國內來的人有鄙視、先入為主的觀念而有所偏差,故在此詳細的列出要求:「不可看人的外貌」,人往往會被他人的外貌所影響,樣貌清純或外貌粗獷者一同站在你面前,而那清純少女哭訴被欺負,很自然我們傾向相信她真的是受害者,但人的外貌是否真的如其內心呢!故此有些人當上庭受審時會刻意妝扮較清純,以取得法官同情。耶和華神很清楚的告訴我們祂斷不會如此:「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16:7下)。

這經文直譯是:「不可看人的臉色」,有些官會看被審者地位、身份如何而受影響,若是有財有勢的人或會怯於此而不敢強力盤問,若是弱勢者則不同的態度,這是絕對不該,故此律法上特別指出「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

另一個很重要的警告是:不可收受賄賂,「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裡,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16:18-19)。「金錢」差不多每個人均歡喜,問題是我們從正途得來或取的是不義之財,有錢人可以用大量金錢賄賂執法者、施法者,他們若收受賄款便會顛倒是非、稱黑為白、使無辜的人受害,故審判官收受賄賂是一件非常嚴重的罪,是罪無可恕,「『受賄賂害死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27:25)。

摩西在《申命記》第一章也暗示那些審判官的能力也有限,有些案件較複雜,難以判斷,甚或受權責限制便需將那些案件交由摩西親自處理。

源起

審判官的審判權力來源乃來自神,「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申1:17中),這句話清楚說明神才是審判的最高標準與權威,審判官只是執行任務而已。而神對審判官的要求乃因神本身便是如此:「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祂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代下19:6-7),這清楚指出神是公義,不會作不義的判斷,也不偏待人,更不會受人的賄賂;而聖經亦清楚指出主耶穌作王,祂的審判也是公平、公正、公義:「祂必以敬畏耶和華為樂;行審判不憑眼見,斷是非也不憑耳聞;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以正直判斷世上的謙卑人,以口中的杖擊打世界,以嘴裡的氣殺戮惡人。公義必當祂的腰帶;信實必當祂脅下的帶子。」(賽11:3-5)。因為神的本性如此,故祂對人也有同樣的要求,特別是有權力的審判官,但可悲的是世上有哪一位官真的能完全沒有主觀、不偏私、秉公審判?故只有等待萬軍之主再臨時這完全公義才能得以彰顯。這章聖經隨即在V.6-10指出新天新地的美麗,「豺狼必與綿羊羔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少壯獅子與牛犢並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牽引牠們。」(賽11:6),這也是我們在這彎曲世代「因此律法放鬆,公理也不顯明;惡人圍困義人,所以公理顯然顛倒。」(哈1:4)中仍有的盼望而不放棄原則,因深信終極審判在於神。

回應

這些經文又如何實踐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又不是審判官,但行公義是我們應有的原則:「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6:8),故此我們本身不犯錯外,對事物的判斷可有憑著公義的原則去衡量,甚至採取一些行動去表達這公義的索求?

如:「領展」不斷加租,將一些小商戶趕走,不理會那些人的死活,我們應否作出表示呢?一些抗議行動已預計無果效,但我們仍要表達,否則會更變本加厲。

「七警案」、「曾蔭權案」的判決視作公平嗎?絕對同情這些人,因一時氣憤而犯錯,但卻仍要承擔責任,捐款作其家人的生活費也是好的,但仍要指出他們真的有錯,而非用「先撩者賤,打死無怨」去執行私刑;同樣那些刻意引發動亂、破壞社會秩序者也需要治重刑。若我們單支持一方便失卻公義。

在同情中仍需有公平、公義的事,我們憐憫一些執紙皮販賣的長者,大部份家庭是坎坷,但他們又佔了很多市民的公眾空間,周遭環境衛生變差,若單方面同情而不指出其錯或實質協助這也是「看情面」而輕忽了公義。

求神幫助我們能好好研讀《申命記》,知道神制訂這些律法的意義,我們如何執行以致我們過討神喜悅的生活。而我們自己也需秉公行義,作一個「公義」實踐者及見証人。




歡迎肢體對牧者宣講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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