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pril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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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彼前析讀(17) – 苦心經營

彼前析讀(17) – 苦心經營(彼前4:1-6)

彼得指出我們的信仰並不是帶給我們事事亨通,反之我們會因所信而有苦楚,基督在世也受苦,但祂受苦的果效乃是完成救贖,因祂在十架上受的痛苦代替我們受了罪的刑罰,故此我們因信而得救,他繼續教導我們要具備受苦的心志,因這樣我們較能抗拒罪惡。

1. 受苦心志(4:1-2)
「基督既在肉身受苦,你們也當將這樣的心志作為兵器,因為在肉身受過苦的,就已經與罪斷絕了。」(彼前 4:1)

當基督面對十字架的酷刑時,祂自己也有恐懼,因為那是很殘酷的刑罰,身體要受著極大的折磨,釘貫穿其手腳,血慢慢流出,而肋骨壓著肺,呼吸極度困難,故祂雖知自己會復活,但在「肉身」仍受苦,但當兵丁捉拿祂,彼得曾有匹夫之勇要保護主,主阻止甚至宣告:「你想,我不能求我父現在為我差遣十二營多天使來嗎?」(太 26:53),我們這些因祂受苦的功效而屬祂的人是祂的跟隨者,難道不應好好學習祂嗎?

彼得指出我們不一定要”肉身受苦”──並非如一些國家在受苦節時釘十架,或用一些刑具鞭打自己,這些受苦其實對我們與罪惡斷絕,扯不上關係,他指出是”受苦的心志”,肉身受苦並沒有除罪的功效,乃是因有受苦的心志,面對誘惑、試探,我們可以拒絕。

因為罪惡會帶來肉體的歡愉,會使我們可以走捷徑得到一些好處,魔鬼便常用苦難使人質疑神的愛,使人為了享受而放棄原則,正如主受魔鬼試探叫祂從殿頂跳下,若沒有受傷則眾人拜伏,便不用走十架苦路──但卻不能完成救贖;它將萬國榮耀給祂看,只叫主拜一拜便可擁有世界榮華。主同樣在撒種比喻指出:「撒在荊棘裡的,就是人聽了道,後來有世上的思慮、錢財的迷惑把道擠住了,不能結實。」(太 13:22),但有受苦心志則可抗逆,誠如摩西:「他寧可和神的百姓同受苦害,也不願暫時享受罪中之樂。」(來 11:25),很多時我們不能勝過苦難的原因,並非沒有這種力量,乃是沒有受苦的心志──包括一些事奉者從事奉的路上退下來。

此節很清楚告之:以受苦的心志作兵器,原意是「以此武裝起來」,這也是保羅常使用的字,這顯示我們面對的是一場屬靈戰爭。受苦對我們是有其積極意義,是對我們有一定好處,故我們不是單單無奈地忍受苦楚、盡力捱過、盼望夜盡天明便算,乃是持積極、樂觀的心面對,因深知神不會讓我們經歷一些全無意義、無正面作用的苦難。苦難是祂鍛鍊我們,使我們成長的媒介,因此受苦並非有除罪的功效,乃是甘願為主受苦的結果而已──即與罪停止交往,罪的誘惑力量沒有作用。

基督並沒有在罪惡的引誘、挑戰、辱凌下屈服,更沒有伏在此權勢下,祂在十架上得勝,宣告罪惡對祂無能為力,故我們也同樣與罪斷絕。

「你們存這樣的心,從今以後就可以不從人的情慾,只從神的旨意在世度餘下的光陰。」(彼前 4:2)

很多時我們因順服人,不順從神而使自己陷在罪中,但因不怕人的拒絕、否定、排擠,以神為重便能順從神的旨意,很多時我們內心常有靈、慾之爭──聖靈與情慾的爭戰,結果我們是「鐘擺式」的生活,但若我們有受苦的心志,又常與神有交往,則可以定在主那方,不再左右搖擺了。

「餘下光陰」不少人其餘下的光陰已比他所過的光陰小,故更應好好珍惜在世的日子,若之前已有好的表現,已為主委身,付上不少,不要因一次放縱犯錯而功虧一簣、前功盡棄,我們年齡越長的人更應將我們的焦點放在永恆而非寄望於塵世上,但並不表示年青人可以放縱,以為可以隨時回頭,「少年人哪,你在幼年時當快樂。在幼年的日子,使你的心歡暢,行你心所願行的,看你眼所愛看的;卻要知道,為這一切的事,神必審問你。」(傳 11:9),「你趁著年幼、衰敗的日子尚未來到,就是你所說,我毫無喜樂的那些年日未曾臨近之先,當記念造你的主。」(傳 12:1)

2. 今非昔比(4:3-4)
「因為往日隨從外邦人的心意行邪淫、惡慾、醉酒、荒宴、群飲,並可惡拜偶像的事,時候已經夠了。他們在這些事上,見你們不與他們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就以為怪,毀謗你們。」(彼前 4:3-4)

彼得告訴我們,當我們信主即表示主權的轉換,我們將自己的生命主權交給主,而不再與世俗為伍,很多時我們在未認識主前與世俗為友,隨從他們的風俗、生活習慣,這經文指出兩大類的罪:一類屬於肉體的放縱,另一類則是關乎拜偶像的。未信的人視群飲、醉酒如正常,而拜偶像或許未必往廟宇中跪拜,但看看那些運程書,那些用不同方法占卦等豈不是不少人常作的,他們怎會覺有問題呢!而我們未信主前也許會常參與其中,但信主後應今非昔比,有所轉變,不再參與,乃是樂於順服並實踐神的旨意,因知這樣會使我們成長,當然當我們尋求神的心意時,不能單掛在口邊,而要付出時間多與神交往,研讀祂的話語才能明白其心意,才懂得順服。但當你如此作並不會因此得他們欣賞,反之會被視以為怪,甚至毀謗、抹黑我們。

當我們過聖潔生活則自然反映那些犯錯的人的惡,「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約 1:5),結果他們常會對我們不滿,因而會毀謗、誣衊我們,很多時我們被不信的人視為怪,其實不怪,但我們不應怕別人的毀謗而同流合污。

3. 生死判決(4:5-6)
我們雖然會被不信的人所輕視,甚至逼害,但神絕不會坐視不理,神會為我們伸冤,神必會作出公正的審判,「他們必在那將要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賬。」(彼前 4:5),「他們」是指那些逼害信徒的人,他們所作的必須作出交代,主曾說:「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太 12:36),閒話也會供出,何況那些毀謗話呢!

「審判活人死人的主」即每一個人均會受審判,因已死的人也會復活,「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啟 20:13-14),而主回來時世上有不少人仍活著,但仍要面對審判;另一個意思其實是相同的,是:信與不信的人均要面對主的審判,聖經常用「死人」來形容未信的人,弗 2:1便稱那些未信的人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為此,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傳給他們,要叫他們的肉體按著人受審判,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著。」(彼前 4:6)如同 3:19般較難解釋,這是否已死的人仍有機會聽福音,有得救的機會呢?較可取的解釋:「死人」是指古代聽過福音的人,當他們領受福音時仍活著,但當使徒寫此信時,他們已離世,他們因堅持所信或受逼迫被人審判,甚至受害,但因接受福音,雖面對死亡但卻得到永恆生命,正如主勉勵士每拿教會信徒,縱使面對逼迫,因有受苦的心志及行動,故能堅持不放棄,甚至被毀謗,「我知道你的患難,你的貧窮(你卻是富足的),也知道那自稱是猶太人所說的毀謗話,其實他們不是猶太人,乃是撒但一會的人。」(啟 2:9),但他們得勝,結果是「得勝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啟 2:11下)。

因此我們極需有受苦的心志、對神有信靠,途徑是好好研讀神的話語,使我們對所信、所持守的有更深認識,這樣便不再是一個脆弱生命,而是滿有屬靈營養素、茁壯的生命,能抗拒罪的誘惑,過得勝生活──這便是「苦心經營」──受苦心志,乃多讀經,得營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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