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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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原文解經)神對亞當第二及第三個問題

編輯部

創三 11:「耶和華說,誰告訴你赤身露 עֵירֹם EROM呢,莫非你喫了我吩咐你不可喫的那樹上的果子麼。」

神在此對亞當再發問題,接二連三,為的要喚醒他已犯罪的靈魂。第二個問題乃是「誰告訴你赤身露體呢?」第三個問題乃是「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麼?」這兩個問題是有密切關連的,第二個問題是問「誰」,第三個問題是問「你」。

一、誰告訴亞當是赤身露體的呢?答案可能有幾:

  1. 是蛇的欺騙,使他覺得赤身露體。
  2. 是良心的控訴與指責。
  3. 是夏娃看見亞當與以前不同。
  4. 是亞當自己看見自己。
  5. 是罪告訴他,他已赤身露體,因為失了神的榮耀。

由「誰」這個字,表示他的赤身露體或說他知道自己赤身露體是受「人」指使,或因第三者而形成。他赤身露體是他犯罪的第一個結果,同時也表示亞當犯罪是「被引誘的」,不是「被迫的」。他並不願意自己赤身露體,以前也是赤身露體而不覺羞恥,因為他與神之間並無阻隔,無第三者在其中破壞神人的友誼。現在已被第三者破壞,神的榮耀已離開他,他看見自己已露體,也覺悟到自己與神之間有了一道牆垣似的,使他覺得不敢亦不配親近神。

神知道亞當犯罪是被引誘的,所以祂不先問第三問題「你」,乃是問「誰」。那個「誰」是要負責的,因此亞當是無知而犯罪,他是值得原諒的,但那引誘亞當犯罪的,便罪大惡極了。

二、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麼?引人犯罪者應負很大的責任,但與罪合作者亦不能辭其咎。因此神再問「莫非你?」一個人犯罪是關係「神、鬼、人」三方面的,亞當與魔鬼合作而犯罪時,他已經「違背」神的禁令,神與鬼都要爭奪這個「人」。人的本份乃是與神保持密切關係與合作,一旦聽魔鬼的話,同時就違背神的話。因此亞當必須負犯罪之責,所以這第三問題是「一針見血」的質問。神並非不知「誰」告訴他赤身露體,也並非不知「他」是否吃了禁果,但神要使亞當自己承認他的罪,才能赦免他與拯救他。

亞當犯罪諉諸夏娃 創三章 12 節

當神一針見血地問亞當是否吃了禁果之後,亞當無法否認,但又不肯承認,所以想出辦法,把罪推諉到夏娃身上。以後夏娃被質詢時,也把罪推諉到蛇身上。首先我們要研究亞當所推諉的話,對神有若干侮辱成份。

一、他直接埋怨夏娃,間接埋怨神。他說:「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他吃那禁果是因為夏娃給他,夏娃乃是神給他的,如無夏娃,則他不會吃那禁果。照樣,如神不把夏娃賜給他,這事也不會發生。他把「神的恩賜」與「賜恩的神」(THE GIFT AND THE GIVER)混為一談。他把神拉下來與夏娃站在同等的地位,他似乎把犯罪的原因歸咎創造的主宰。不認罪使他心靈更痛苦,把罪推諉與別人,自己也不會平安。

二、他企圖責人之罪以掩飾己罪。許多人和亞當的手法一樣,指責別人有罪以掩飾自己的罪。因為指責別人有罪,使第三者聽到以為自己一定是個好人才有資格指責別人。其實許多人滿身是罪,卻喜歡指出別人的錯,來欺騙自己的良心,以為這樣心中便可以平安。主耶穌拆穿法利賽人與文士的西洋境,說他們自己有大樑木而不見,卻清楚找出朋友眼中的一根小木屑(木刺)。亞當便是這樣,以為夏娃有罪,自己無罪。既無情,亦無義。

三、亞當與四方面合作,豈能逃罪。亞當接受了夏娃所給他那樹上的禁果是與四方面合作才完成這一幕悲劇,罪上加罪。

  1. 他與夏娃合作,看夫婦的愛情比神的禁令更重要。
  2. 他與蛇合作,不是因神賜女人給他以致犯罪,乃是因蛇引誘夏娃,他也犯了罪。
  3. 他與罪合作,罪是引誘的,並非強迫的,已如上述。
  4. 他與自己的私慾合作,「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 15)「私慾」或說「自私」,是罪的根源,亞當有私慾,而不能得勝,所以容易上當。

四、亞當對夏娃所為的,應作正當的處置態度如下:

  1. 應拒絕夏蛙給他禁果。
  2. 應責備夏娃摘禁果而食。
  3. 應將夏娃所給他的禁果拋到遠處去。
  4. 應警告夏娃不能再摘禁果而食。
  5. 應向神稟告承認自己的錯誤,求神赦免。

假如祇有夏娃吃了那禁果,亞當則拒絕不食,聖經不知要如何重寫,不知神又如何處理這一案件。但亞當有權利如此做,亦有義務如此做。可惜他不是如此。卻接受了禁果而吃,鑄成千古人錯。因此雅各勸戒信徒,「要順服神,務要抵擋魔鬼,魔鬼就必離開你們逃跑了」(雅四 7),抵擋魔鬼是信徒的權利也是義務。

神對夏娃的質詢 三章 13 節

這是神在本處對罪人所發的三個問題,乃是神向夏娃所發問的,「你作的是甚麼事呢?」神不再向亞當質詢,祇是查根問底地轉向夏娃,相信當夏娃聽見祂質問亞當時,心中已充滿恐懼,及準備當神質問她的時候,她應如何回答。

神所問的這句話,有不同的翻譯:

一、你作的是甚麼事呢?重點在「事」的本身。(中英文本)

二、你為甚麼作這事呢?重點在做這事的「原因」(七十譯本,拉丁文本,馬丁路得的德文本)。

三、你如何作這事呢?重點在做這事的「過程」。這是希伯來文的原意,加爾文如此解釋,原文此虛字為 MAH מָה 確有上列三種解釋,但看該句上下文及發問的內容而定。如果夏娃有三次答辯的時間,她可能如此答道:

  1. 我吃了那樹上的果子。
  2. 我聽了蛇的引誘。
  3. 我覺得蛇說得很動聽,很有理,對我有益,所以摘果而食了。但夏娃在她的回答中,並不認罪,與亞當同。許多人犯罪,也包括這三種因素,作的是甚麼「事」,「為何」作這事及「如何」作這事,以致陷於罪中,假如在作這事以前三思而後行,實可避免走入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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