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原文解經)神豈是真說?
編輯部
蛇對女人說:「神豈是真說:不許לֹ֣אLO 你們吃 אָכַל AKAL 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創三 1)蛇用這種「懷疑」的口氣來引起夏娃對神的不信任。不過蛇所說的話是非常巧妙的,牠並不是這樣說:「神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那棵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麼?」牠如果這樣說,便是直接與神作對,作正面衝突。但牠所說的「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一句,並非神所說過的話, 卻引起夏娃的解釋,是一種錯誤的解釋。
「懷疑」是魔鬼引人犯罪成功方法之一。人對神的言語與作為表示懷疑,便是中了魔鬼的暗箭,也是失去神所賜各種福氣的主要原因。「懷疑」與「相信」正相反,有信心的人,不會對神懷疑,因為神所做的事,無錯誤。我們是淺見與無知的人,神是無所不知的,祂也看見明天將要發生的事,所以神所安排都是最好的,神所說的一切話,都是不變的真理。蛇所質問的話,「神豈是真說」,表示神亦有「不真」的時候,或表示神所說的為虛偽、欺騙,這是魔鬼敵視神的表現。基督徒從聖經中聽到神一切的話語,應該毫不疑惑,不折不扣地藏在心裏,實行在生活中,便可以成為抵擋魔鬼的有力武器。
女人對蛇說話三章 2-3 節
「女人對蛇說:園中樹上的果子,我們可以吃。」(2 節)夏娃聽見蛇與她說話時,她可能有三種不同態度來應付:
- 不予理睬,拒絕交談,認為動物不配與人類有交通。
- 不予回答,迅速請亞當來應付,她自己不敢負責。
- 與蛇交談,信牠所說為真。
夏娃應採用上述第一或第二種態度來應付,一旦亞當和她站在一起,相信蛇斷不敢那麼猖狂了。但可惜,夏娃採用第三種態度,以致失敗。
夏娃對蛇說話,最少有三個錯誤:
一、與蛇交談。夏娃把自己的地位降低,變成與蛇(即動物) 站在同等地位;或說,夏娃把動物的地位提高,使之與人平等。夏娃一旦與蛇交談,便失去為「人」的尊嚴,乃是與獸為伍了。巴蘭與他的驢說話則不同,因為驢被他所打而發言質問他,似乎是被迫的。可是蛇與夏娃談話,目的是要引誘她「犯罪」,巴蘭的驢與巴蘭說話,乃是要使巴蘭「知罪」。
與獸為伍,非人所應有的行動。主耶穌趕逐「群鬼」時,群鬼要求進入豬群中 (可五 13-14),與豬為伍。可見與獸為伍者,乃是魔鬼的行動。照樣魔鬼進入蛇身上,也是與獸為伍的表現,夏娃與蛇交談,便有與獸為伍的危險,而實際上與魔鬼為友了。
二、改變神的禁令。神對亞當所頒佈的禁令如此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二17)「不可吃」與「必定死」,是神所用肯定的語氣。但夏娃對蛇 解釋時,卻如此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三章 3 節)
夏娃加上一句「也不可摸」,這並非神所說的話。至於「免得你們死」一語則完全與神的禁令不同,「必定死」與「免得你們死」二者之間有天淵之別。
夏娃在此加上一句神所未說的話,是一種「自我欺騙」的表現;她將「必定死」改為「免得你們死」是與神作對,是輕看神言的表現。於是魔鬼打鐵趁熱,也跟着改變神的話說:「你們不一定死!」在這裏我們看見「神、人、鬼」對「死」的不同觀點:
- 神說:必定死。 不能改變,無商量餘地。
- 人說:免得你們死。 減輕份量,有商量餘地。
- 鬼說:不一定死。 模稜兩可,可轉危為安。
夏娃的錯誤,是因為她減輕了神所說的、絕對的、不能改變的、無商量餘地的禁令的份量。這也是魔鬼希望基督徒存有的態度,使基督徒對神和神所說的話失卻敬畏與服從的心。
三、聽從蛇的引誘。夏娃聽了蛇的引誘之後,便摘下禁果來吃,也給她丈夫吃,這是最大的錯誤。因她不懷疑蛇所說的話是否真實可靠,卻忘記了神所說的話是真實無訛。聽從蛇而不聽從神,等於藐視神,與神為敵,所以夏娃便陷入罪中。她的罪有雙重性質,一方面是違背神命,另一方面是聽從魔言。
假如夏娃對蛇採取第一種態度,不予理會,或輕視牠,認為一條低級動物如蛇,雖能說話,但牠的話不足憑信,那麼她就不會聽蛇的話去摘果了。
分析夏娃對蛇所說的話
夏娃對蛇所說的話,可從三方面來分析。
一、夏娃並沒有照足神所說的話複述。在二章 16-17 節所記, 神所說的話分兩方面,亦即命令與禁令。第一句話是說亞當可「隨意吃」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第二句話是說「不可吃」那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因為吃的日子亞當必定死。這樣重要的命令與禁令,亞當一定對夏娃複述,不折不扣地照足神所說的告訴夏娃, 但夏娃並未照足神的話去複述,以至蛇有機會引誘她。
二、夏娃忘記神恩,也輕視神律。神所說的命令與禁令,可視作「恩典與律法」的並行。
- 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 這是恩典。
- 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 這是律法。
- 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這是刑罰。
亞當與夏娃並非活在摩西的律法時代,當時還沒有摩西。他們二人也不是活在恩典時代,因為耶穌還沒有降生,他們乃是活在「恩典與律法並存」的時代,但「恩典先於律法」,「隨意吃」乃是恩典,這恩典在先:「不可吃」乃是律法,這律法在後。「必定死」乃是刑罰,但可以避免,卻不能更改,「死刑」是歷史上最早的刑罰。
夏娃應該感謝神無窮之恩,同時也應嚴守唯一的律法,他二人便可永久生存,死的刑罰亦可避免了。但她「忘恩」而「輕律」, 以守律為苦,以神的禁令過於苛刻,同時忘記神的恩典多麼浩大, 神對他二人的愛多麼豐富。夏娃這種錯誤的說話態度,是犯了雙重的錯誤,因此也接受了那不能改變的嚴重刑罰。
三、夏娃未摘果而吃以前,已經犯了罪。「犯罪的動作源出於犯罪的動機」,神因人的動機而定人是否有罪。今日法官在法庭上審訊犯人,也基於此永恆不變的原則。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五章對門徒所宣告的「動機與動作」的真理,便是糾正猶太古人只注重動作而輕視動機的遺傳錯誤。
夏娃後來「看果」而「摘果」,不過是她有犯罪動機的動作表現。事實上,她早已「犯罪」,因她心中充滿了「自發的埋怨」,「對神禁令的不滿」,「接受魔鬼所給予她的懷疑」,「更改神言的錯誤」等,在她心中已形成一種「犯罪的胎」。正如雅各所說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 15)。夏娃在懷胎生該隱之前,已懷過一次胎,那就是「罪之胎」。那罪胎是因人的私慾而成,夏娃的私慾表現乃是「想摸」、「想摘」也「想吃」,這些都是犯罪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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