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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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宗教與法治(林瑞琪)

語音(普通話): 中國的宗教與法治 – 林瑞琪博士

特別謝謝劉澎教授為我們講了很豐富.將整個宗教立法問題目前的處境,跟它的困難,為大家講得很好。我可以補充的地方不多,不過我可以提出一個很特別的問題,個人對中國宗教立法的問題有個人的看法。

剛才主席也提過,我在我目前的工作機構已經二十多年,一直以來,從八十年代開始討論中國對宗教立法,我個人的態度是很歡迎這個宗教立法,不過,一直以來也是相同的,對中國的宗教立法,特別是剛才劉澎教授將法律和法規很多層不同的層次跟大家說了,就是我們現在最缺乏的層次就是,全國性的宗教法的層次,我自己就是很悲觀的,二十多年來,我一直都是很悲觀的,感覺到那個可能性是...可能比香港普選更晚一點,更悲觀一點。為甚麼我會那麼悲觀呢?有三個原因。

其實大家都知道,在宗教立法,劉澎教授也跟大家講了,現在有很多部門的法規、省的法規、地方的法規、全國性的國家宗教局的所發行的法規都有;劉教授也提到,那些法規特別是宗教局,自己立法,自己執行,好像關門自己做。其實我要補充一點,它不只是自己立法,自己執行,還是自己解釋,這點就很重要,這個跟全國性的宗教大法有甚麼差別呢?全國性的宗教大法,它的解釋權是在全國人大,所以,將來有甚麼爭議,是要交回中國人大,所以,一個宗教局就好像一個被告一樣,最起碼他如果不是被告,他也是一個爭議當中兩個不同的...我們叫做「倆個 Parties」,倆個單位,倆個爭議相關的單位,他不是一個仲裁人,仲裁人肯定不是他;目前卻不同,目前的仲裁人是他。法律最怕的是甚麼?不是法律條文,是法律的解釋,解釋權是更重要的,因為解釋權是可以將本來是黑的東西,解釋成白,因為有解釋權,所以,這個是我自己更擔心的,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中國在宗教到目前為止,一直處理不了的問題,是在宗教界當中,宗教法人是誰?這個是很可怕,用我自己熟悉的天主教為例,在普世其他地方,我們的宗教法人很簡單,就是教區,一個教區當中就以主教作為這個教區的代表,這個教區的代表,你要是想告,比方說,你今天跟香港的天主教徒有了衝突,你不是告我,那是沒用的,你是告香港的主教,他就是代表了香港的教區,這都是很明確的法人。在中國不是,目前還不承認一個教區是一個法人,也不承認這位主教是一個法人,某些地方承認,其他地方不承認;這些法人究竟是天主教的教友代表,省級的、地方級的、教區級的、還是全國性的?他算是一個法人,還是算一個教區作為一個法人?還是算是某一個主教?那些問題,如果沒有解決之前,這個法規根本實行不了。因為法規要算誰跟這個法規要承擔這個責任,說不清誰承擔責任,將來要處理更多麻煩。

第三點,其實劉教授也有提到,就是中國已經簽了很多很重要的國際公約,包括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國際公民教育的文化公約等等,這些公約其實對所有牽涉到人文的法律是很有約束性的;跟一個技術性的條例是不同的,例如民航法律、航運法律、有關銀行的法律、金融的法律,都比較好辦;有關新聞、有關宗教、有關教育,跟人文有關的法律,就離開國際人權公約太遠又不行,若靠太近政府也不同意,他也會擔心;政府常常都說,如果權力一放開就收不回來,今天是估計不了將來的事,權力一放開以後,人家是怎麼去用這些權力。我自己在當中也對這方面保留了一點善意,我相信是有一點點;剛才主席也提到我的博士學位是從北京人民大學拿到,不過不是那個原因我才對北京政府有一點善意,其實我自己在這二十多年以來,我對他都有一點善意,就是他可能有很多事情不敢做,不一定是惡意的,他是真的怕一放就亂,不過他看得對還是錯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中國政府到目前為止還是一個不放心的政府,一個自信心不太強的政府,在那一個處境底下,他不敢寫一個法律全國的大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完全一致;目前來說,他的心理狀態根本辦不到,在那個辦不到的處境底下,我自己看來就是,沒有甚麼空間可以有機會在很短期之內,搞到一個全國性的宗教大法出來。

從2004年的時候,發出全國宗教條例,全國性的宗教事務條例出台以後,有兩個看法;一個看法就是「這個條例出來,所以離宗教立法不遠了」,另外一個看法就是「一個條例出來,宗教立法更加遙遙無期了」,因為這個條例出來,基本上就是宗教法的替代品。我自己的看法是遙遙無期的,所以,我是比較悲觀的,這就是我的結論。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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