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廿六日 民數記卅至卅一章
重點: 許願之例;戰勝米甸人;分所獲之物。
鑰節: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卅2)
人有一個天性和喜好,就是許願或發誓;尤其在情緒波動的時候,在聽見一篇感人的信息、遭遇困難而渴求解決時,常會向神許願。這本是美事,卻有許多是一時的衝動而錯許了。
向神許願不能兒嬉,人可以不守信用,神卻是信實、守約的神;我們向祂許諾的事,祂是認真對待的。因此這一章特別處理這個問題。男人要對自己的決定和起誓負責;婦女只有當她們是寡婦或者離婚,才自己負責;孩童和未婚的婦女,不論甚麼年紀,都在他父親負責的權柄下;已婚的婦女,其誓言的責任就落在丈夫身上。父親和丈夫有責任檢視兒女和妻子的許願或起誓不致草率,要向神負上責任。
神既是信實的,不是「是而又非」的;我們是祂的兒女,也就要像祂一樣的信實,對神對人,作個有信用的人。我們要謹慎,不容情緒過分澎湃,以致冒失許願。我們對神應有熱心,但熱心需要受聖靈管治,需要有聖經作根基和範圍;否則會成為狂熱,所許的願不能建立自己,也不能幫助神的工作,反成了攔阻,羞辱主名。
默想:我們向神許了甚麼願?償還沒有呢?為何沒還?
摘自《讀經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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