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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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與擁有生命

  -論自殺   人生存在,是自明而又不可歸約為其他死物的,亦不可被任何東西取代,我就是我的存在。   生命是人基本的存有,不是因我選擇而有,卻是我本就已經在這裡,本就活著。   這生命是一切屬乎人的價值之來源,基於人生有這尊嚴,我們有權利去保障自己,也有自由去使用和發展自己生命。   人有權使用生命,因人已有了生命。但人有無權去毀滅這生命存有本身呢?這意義下的權利似已不單在〝使用〞,卻在〝擁有和消滅〞的權利,決定生命之存在與不存在。   殺人之所以不容許,在人沒權決定他人生命之存在與不存在,只有在破壞社會公義的特殊情況下,才容許死刑這種刑罰。   但人能不能殺死自己,有無權決定自己生命存在或不存在呢?若有權自殺,這權不屬〝使用〞生命的權,那是否來自〝擁有〞生命的權利,再以這權來決定不擁有呢?   但生命不是一個被擁有的對象,卻是一個已經存有的本身。這存有本身不由選擇而來,卻本已存在,我們能否選擇毀滅這存有本身呢?這毀滅存有的權又從何而來呢?承蒙梁燕城博士授權轉載,摘自《心靈有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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