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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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誓言

雅五12

美國 慎勇牧師

為了取信於人,或對天地、對祖先、對敬重的人起誓;戀愛 中的男女,也常許下「山盟海誓」;朋友之間彼此結盟,「不願同 年同月生,但願……」(桃園三結罬);政治人物為了取信於民, 亦常指這、指那發誓,或反擊別人的指控,或表明自己的清白; 在宗教領域中,也有「起誓」的情況。請問:我們發過「誓言」(起 誓)嗎?相信大部分人都有。的確,「起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普遍的事情。

這裏 12 節的教導,我們似曾相識,因為與太五 34 的教導很相似。耶穌告訴我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但是,基督徒有時也 會面對「起誓」的要求。

一、「誓言」

1、什麼是「起誓」

「起誓」是指某人對自己所說的話,或對某事、物、心志提出保證。有時,因為擔心別人不相信,會指著某人或某物來作見 證或中保,有時甚至透過咒詛自己來取信與人。

在聖經中,「起誓」是呼求神來作證,或見證某人的話是在神 面前說的,以示鄭重。所許的願、諾言不得反悔,必頇要信孚承 諾。因為「誓言」是以神為見證人,也是對自己所說的話和諾言 嚴肅的宣告。所以,違背「誓言」就是說謊,不傴要負起背信(違 約)的責任,還要承受神的懲罰。無論如何,當一個人「起誓」 後,這個「誓言」就成為他言行的束縛。

2、聖經並不禁止「起誓」

聖經容許人在某種情形下「起誓」-訂立誓言(創二四 9;林後一 23)。例如:a. 證明自己的清白 (出二十二 11)。為求日後的平安 (書二 12)。c. 表達彼此的結盟 (撒上 二十 42)。

神自己也與人訂立「誓言」。出三十三 1:「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我曾起誓應許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說,要將迦南地賜給你的後 裔…」。

3、「誓言」是鄭重與嚴肅的事

在古代社會,沒有如今的司法制度,也無法庭記錄或文字記載來證明人們的說詞。因此,「起誓」是一件普遍而嚴肅的事。「起 誓」的雙方都會尋找雙方都認定比他們更為尊貴、德高望重、位 高權重的來發誓。倘若不信孚「誓言」,則將遭受處罰,甚至喪命。

同樣,人若指著神起誓,日後卻不信孚諾言,審判他們的就 是當初他們指著起誓的神。民三十 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 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所以「起 誓」後要遵孚「誓言」,否則將遭受神的咒詛和刑罰。

二、「誓言」是不應被濫用的

從雅五 7-11 談及「忍耐」的問題,忽然間在 12 節講到「起誓」 的問題,似乎跳躍頗大的。雅各借用了太五 33-37 耶穌論「起誓」 的教導。我們不能傴傴從字面去理解,必頇先要瞭解耶穌在世上 傳道和初期教會時猶太人的文化背景。

根據一些資料的顯示,當時,法利賽人所教導的「起誓」有 兩種:a. 要絕對遵孚的「誓言」:奉神的名起誓,就要遵從,不 可食言。b. 不一定要遵孚的「誓言」。

在十誡,神警告以色列人,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所以法 利賽人教導以色列人,起誓時可以用別的東西代替「耶和華的 名」。當時,法利賽人和文士設立有關「起誓」的律法,詳細地列明了多項事物,指著哪些事物起誓有效,哪些無效。如果某人指 著一些「無效」的物件向對方「起誓」或作出承諾,就算他不遵 孚承諾,也不會受到律法的約束(如:向天、地、耶路撒冷、頭 等起誓)。因此,對方如果不熟識律法,很容易就會中了作出承諾 之人的詭計。結果,產生失信與逃避責任的副作用。

正是因為法利賽人的這些教導(人指著天、地、耶路撒冷、 頭「起誓」),所以,耶穌說「你們錯了」,因為他們存心不遵孚誓 言,只是用欺詐的方式來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將謊言合理化。 所以,耶穌斥責他們說:「你們這瞎眼領路的有禍了!你們說:凡 指著殿起誓的,這算不得甚麼;凡指著殿中金子起誓的…凡指著 壇起誓的,這算不得甚麼 」(太廿三 16-18)。耶穌繼續說:「人指 著天起誓,就是指著神的寶座和那坐在上面的起誓」(太廿三 21) 。

因此,在那個時代,「起誓」很明顯被濫用,失去了原本的鄭 重和嚴肅性,反成為掩護人落入「罪」中(包括欺詐、謀利、壓 迫、逃避、不負責任……)的工具。

三、「誓言」是必須要承守的

由此可見,與耶穌的教導相同,12 節論「起誓」的重點,不 在於「起誓」和指著什麼「起誓」。所針對的,是法利賽人和文士 的「假冒為善」,以及對神的「不忠實」。進而勉勵眾門徒要誠實, 要對主有「忠心」。如此,才可以在上文所說的「遇到試探和試練」 時,仍然能夠「持久忍耐」和「堅孚主的真理」。12 節用了「最要 緊的」的字眼,就是為了強調這個勉勵的重要性,讓門徒不要濫 用「起誓」。因為濫用主的名「起誓」,本身就是在「妄稱神的名」, 是很嚴重的罪。

耶穌教導的重點,不是在「甚麼誓都不可起」,而是在「應該 說什麼話」-真話。耶穌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倘若我們能常常承孚誓言、 言出必行、言無不信、言無不真,則根本不必要「起誓」。倘若我 們習慣地「起誓」,卻習慣地不承孚誓言,不傴滿口謊言,失去誠 信,而且容易被那惡者所利用。約八 44 說:「魔鬼是說謊的,也 是說謊之人的父」。

其實,人「起誓」往往是因為說話不受別人的信任。所以, 企圖以某個具有公信力、或權威、或居高者作為見證,甚至用咒 詛自己,來表明自己話語、行為的可信。俗話說得好:「輕諾寡信」。 就是說,一個喜歡發誓的人,是因為他說話不可靠、不靠譜、不 可信(個人如此,社會如此,國家也如此)。當我們願意說實話, 建立誠實的形象,別人就會相信我們的話語。在 12 節,雅各所要 表達的信息也是如此-耶穌的門徒,在話語上要誠實,「是」,就 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因失去誠信,使我們落在 主的審判之下。

總之,基督徒應當是一個誠實、誠信的人。在一般情況下, 不用借助「起誓」來令人信服。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基督徒 是可以「起誓」的。例如:在法庭上宣誓,是表明自己的話語誠 實。這些「起誓」並沒有違背聖經的精意,是可以的。需要強調 的是:不可「起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自己能力做不到的 事。這是基本的原則。

結語:

「誓言」很重要。但是,不在於「起誓」的形式或地點,也 不在於言詞是否華麗動聽,最重要的是要真誠與真實。我們在信 仰與生活的道路上也是如此。不要濫用「誓言」,而要學習誠實, 建立誠信:「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被惡 者利用,不傴失去見證,自己也要受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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